索引号 | lhq_jyj/2021-02018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一、抽查事项:对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三、检查内容: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二)教学条件是否满足教学要求;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五)是否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六)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四、抽查方式:随机。
五、是否重点检查事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