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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教育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0-26
临河区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手册(试行)
发布单位:教育局 发布人:梁猛 发布时间:2021-10-26 点击量:2 字体: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区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规范随机抽查事项和方式,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增强执法效能,推进教育系统随机抽查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特制定本抽查手册。

第二条  区教育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抽查工作,并按照定向、不定向和随机抽查的原则确定抽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

第三条  检查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四条  抽查内容如下: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二)教学条件是否满足教学要求;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五)是否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五条  抽查工作遵循“谁登记、谁管辖;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抽查工作要根据公平规范的原则在公示系统随机摇号,确定抽查校外培训机构名单。抽取校外培训机构名单现场可邀请公证机关、教育培训机构、新闻媒体等代表参加 。

第七条  确定的抽查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可以刻制光盘分发给检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在综合业务系统内逐级下发。

第八条  区教育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采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

第九条  区教育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抽查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临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通知书》对抽查名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查,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记录核查情况,并由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校外培训机构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现场作证。

第十条  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配合检查情况记录,并由信息监管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网站中录入以下检查情况:

(一)配合;

(二)拒绝进入场地;

(三)拒绝提供材料;

(四)拒绝核查记录签字;

(五)住所无法联系无人签字。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至检查机关,由信息监管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网站中录入以下检查结果:

(一)正常经营;

(二)拒绝检查;

(三)涉嫌违法行为;

(四)住所无法联系;

(五)停业;

(六)注销;

(七)其他。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网站和临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名称、注册号、检查机关、抽查时间、检查结果。

抽查结果公示实行一审一核制。

第十三条  检查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校外培训机构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第十四条  检查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在抽查结果公示时予以公示。

校外培训机构不予配合的情形包括:

(一)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二)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三)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被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以上不配合情形两次及以上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第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抽查档案按照区教育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校外培训机构档案装订标准》执行,为保证校外培训机构档案的完整性,公示档案应与校外培训机构档案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本手册由区教育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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