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q_yqfw/2022-0667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园区服务 | 文 号 | 临政发〔2020〕3 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20 |
临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现代农畜产品物流园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激发我区招商引资活力,促进现代农畜产品物流 园区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巴彦淖尔现代农畜 产品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7 月 16 日
巴彦淖尔现代农畜产品物流园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了推进巴彦淖尔现代农畜产品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建设,提高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招商引资政 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供地方面的优惠政策 基准地价的确定:以国家公布的各类基准地价为基础,以不 低于成本价确定。 供地优惠政策:凡属于在园区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各类产 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可采 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一次性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
1.先租后让。企业在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面积之后,可先采 取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租赁土地的起步年限为 3 年,具体使用 年限可根据企业的具体需求确定。企业可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的手续在租赁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以出 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租赁期满后,企业不再续期使用土地的, 全部地上建筑物由地方政府无偿收回。
2.租让结合。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厂房及配套用 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必需用 地;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 5 年,租赁方 式参照上一条执行。
3.一次性出让。企业采取一次性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土地公开出让形成的区级财政性收入,50%用于支持企业 项目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 困难的企业,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比例不低于全部出让金 的 5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供电方面的优惠政策
1.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参与蒙西电力市场多边交易,执 行优惠电价。
2.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 优势产业的用电价格按政策兑现执行。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 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 号),对于从事冷链物流的企业(配备冷库、单独房间或大型空间 且可分表计量的冷库用电用户),未达到大工业用电条件时,执 行优惠后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即各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在现行 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 0.15 元;达到大工业用电条件(用电变 压器容量在 315KVA 及以上)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执行大工业电 价或优惠后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冷链物流冷库用电达到大工 业用电条件的用户,不论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还是优惠后的一般 工商业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按照实际用电性质执行。
4.对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中“小微企业名录”备案, 用电容量在 160KVA 及以下的企业,按照“零上门、零审批、零 投资”政策执行。
5.其他入园企业用电参照《巴彦淖尔市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 展优惠政策》(巴政发〔2017〕66 号)执行。
三、行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农畜产品加工和高科技制造等工业类 凡来园区投资“天赋河套”优质农畜产品加工以及高科技制 造类和其他自治区鼓励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 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格),土地使用税前五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 50% 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前两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 100%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 50%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
(二)商贸物流、仓储类 凡来园区投资兴办固定资产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价 格)商贸物流、仓储项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按区级留 成部分的 50%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区 级留成部分的 15%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
(三)汽车、二手车、汽配、农机及大型机械类 凡在园区内设立汽车、二手车、汽配、农机及大型机械等销 售网点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前五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 50%作为扶 持资金奖励给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五年 按区级留成部分的 100%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已在园区内 设立的汽车、二手车、汽配、农机及大型机械等销售网点的企业, 自本优惠政策出台之日起,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2.交管、税务等部门将为园区内企业开展车辆注册、过户、 税费缴纳等相关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
1.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到园区 内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 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临河区且在园区内投资建 设的总部性企业,土地、供电享受工业项目同等的优惠政策,自 纳税之日起:前五年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作为扶持资金奖励 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企业,前五年土地使用税 按区级留成部分的 50%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
2.鼓励入园企业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才(指巴 政发〔2017〕232 号文件中规定的八类人才),其在园区内企业任职和 工作期间,个人所得税前两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 80%给予补助, 第 3 年至第 5 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 50%给予补助。 五、附则 1.本优惠政策出台后,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的,以国家 法律、政策为准。- 6 -2.对于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对财政贡献率大的重点 招商引资企业,可以突破上述优惠政策,按照“一企一策”“一 事一议”原则,由区政府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3.凡入园企业,只要符合上级各类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区 政府都将倾斜帮助争取。 4.凡入园企业,区政府将委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土地、规划 等各类审批手续。 5.本优惠政策自出台之日起实施。 6.本优惠政策由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