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q_wltkz/2022-1241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乌兰图克镇 | 文 号 | 乌政发〔2022〕109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14 |
乌兰图克镇村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逐步化解村级债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各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村级管理费和财政拨付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权属于各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由镇财政所负责管理。
第二章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四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以及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范围为:
(1)村委会办公经费;
(2)村公益事业支出;
(3)偿还债务等村级支出;
(4)村委会日常支出。
第五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镇财政支出基数,区财政每月随经费拨付至镇财政所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村级转移支付支出实行报账制。各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一般由现任村委会会计担任。村委会报账员到镇经管站报支。
第七条 镇经管站给各村开设村级资金管理账户,一村一账户,按村分别设财务账簿并实行电脑记账,实行专户管理、分村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村级设报账员,各村的收支由村报账员按相关程序审核后,每月25日集中到镇经管站报账,账务的记载及支票的出具均由镇经管站设专人负责。
第八条 凡是核定范围内的办公费用(按原核定标准执行)支出,必须开具正式税票并附相关明细,支出凭证须真实、合法,并由村委会及监委会成员签字、村支部书记审批,加盖村级财务理财小组印章后,由镇经管站站长审核票据把关签字,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凡是核定办公费以外的支出(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后形成书面支出决议或会议记录,并附影像资料,全体村民代表签字后(附开会时的影像资料),按照所办公益事业工程决算或者审计(审核)报告金额开具税票,并由村委会及监委会成员签字、村支部书记审批,加盖村级财务理财小组印章后,由镇经管站站长审核票据把关签字,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支,审批手续应齐全、规范。
第十条 各村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现象的发生,凡是报账一律以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
第三章 村级集体收入结算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要随业务发生时间及时通过转账的方式,将收入转入镇经管站给各村开设的村级资金管理账户;不能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要在业务发生10日内将现金存入镇经管站给各村开设的村级资金管理账户。不准挪用、占用或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支。有集体收入的村民小组必须纳入村账,实行村组账镇代管,严禁有集体收入的村民小组坐收坐支。
第四章 财务、村务公开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收支、各项涉农、惠农补贴及重大事项的实施,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每次的公开内容要留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一式两份,并报镇经管站留存。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每月26日公开于村部公开栏,其他事项随业务发生或议定后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 对公开工作不及时、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给予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相应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党纪条规,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村级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对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或终止及对外承包、租赁或出售的,必须经村“两委”联合会议研究,同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字,报镇经管站审核,镇政府批准后,方可按相关程序实施。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的期限不得超出“两委”本届任期,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或通过延长出租时间变相出售集体资产。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六条 村支部书记、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结清账目,盘点实物、档案,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村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由镇经管站监交。
第十七条 村级公益项目先以村集体为基础议事,议事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方可立项。主要包括:
(1)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2)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
(3)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
(4)村内植树造林;
(5)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整理项目;
(6)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于财政支出的项目不纳入村民议事,由村里配合实施。
第十八条 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要责任到人,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集体资产年审清理制度,每年核对一次集体资产,核对账物是否相符,如有缺失或人为损坏的,要追究相关人责任;新增集体资产必须登记入册入账,到经管站备案,凡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一律不得入账;对集体资产的公租和公售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集体资产报废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废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