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q_czb/2023-0517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车站办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9-07 |
第一条政务公开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政务公开信息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秘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