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lhq_zfj/2021-03454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执法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1.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私搭乱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负责临河区建成区内城市管理的指导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临河区建成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培训宣传等工作。
2.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4.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流动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5.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路沿石以上违法停放车辆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6.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临河区建成区河道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7.行使爱国卫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8.行使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9.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10.行使自治区、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