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q_sjj/2023-10318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审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11 |
为保证本单位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保密法和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包括: 1、机构职能;2、工作动态;3、决策信息;4、规划信息;5、调研报告;6、工作报告;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务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形成和发布包括信息采集、内容审核保密审查、公开审核、形成信息、录入和录入审核、应急处置七个阶段;前四个阶段属采集信息,后三个阶段属政务信息。
第三条 信息发布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不审核不公开”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各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集、加工、整理信息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工作由各室具体业务负责人员负责,专人管理。
第五条 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全面、信息真实、表述规范、结构严谨,并有时效性和内部控制。
第六条 指定具备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各室负责人已审核的已采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在公开审核工作之前进行。
第九条 分管领导担任信息公开审核人,信息、动态、调研报告经局领导审阅、修改、签发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