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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QJCB/2021-0380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金川办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1-17
临河区金川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单位:金川办 发布人:苏予露 发布时间:2021-11-17 点击量:7 字体:

临河区金川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临河区政务服务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直各部门参照执行。

        第一章  主动公开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事项,各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一)本机关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本机关制定或负责执行的规章、本机关制定或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办理结果等;
(六)依法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各单位每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计划、实际采购物品清单、财务支出等信息。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的判断标准,由各机关自行把握;

(十)重大民生领域,涉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及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对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四)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事项的渠道
(一)政府门户网站、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一)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查阅点;

(二)行政机关设置的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布审批程序和时限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各机关制定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其公开的审批程序,由起草人提出公开方式的建议,并在发文稿纸上填写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由起草人、负责人审修,办公室审核,最后由主管领导审签。对于公文类政府信息,发文本登记文号时要填写公开方式。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机关自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现有信息发布程序填写《信息公开审查表》(可在临河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后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本级政府以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本级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登记 

对于填写完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在依申请公开受理登记簿上登记,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告知书》。

 第九条  审核 

  受理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有专门人员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向申请人送达《补正材料通知书》。 依申请的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在《补正材料通知书》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机构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受理机构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十条  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当面提交的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邮寄等方式提交的申请,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网络渠道或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渠道以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要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地做好答复工作,必要时应征求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申请人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以及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形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或者获取。

第十一条  答复 

(一)答复期限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不同情形的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作为法律依据,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又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所申请公开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送达

行政机关应当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答复文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不得以到付方式寄递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第十三条  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等。

第十四条  归档

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完毕后,应当将所有的相关材料规范地整理并装订保存,以便日后备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至少确定一名信息公开联络人负责日常信息公开工作,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提交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政务服务局),由区政务服务局审核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区政府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上一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特别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财政预决算公开情况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各部门认为重要的、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各机关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指南中将本机关职能职责、持有信息情况、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和渠道、注意事项、咨询方式等内容列明,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渠道以指南中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区政务服务局)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拥有督促整改权、通报批评权、责任人处理建议权。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责任人处理建议,有权机关将根据该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及时总结分析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加强依申请公开有关案例的分析研究,认真落实行政复议、诉讼结果整改提高和责任追究等工作,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制定了新的相关制度,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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