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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狼山镇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01
狼山镇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单位:狼山镇 发布人:黄佳源 发布时间:2023-12-01 点击量:5 字体:

狼山镇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指各级政府的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收支所汇编的预算。

第一章 预算领域机构职责及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健全预算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市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预算规则》、《事业单位预算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由单位预算管理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预算各阶段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单位领导班子组成预算管理决策机构负责预算制定,单位会计、出纳组成预算管理、执行机构,负责预算管理执行工作,单位纪检部门组成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监督审计预算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审、批复、执行、调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绩效评价范围,是指财务预算管理的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及整体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预算部门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评价。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分别建立项目立项管理库和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库,并制定分类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及相关指标体系。

(三)客观公正原则。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应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评价项目预算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应以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益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认定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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