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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q_wltkz/2023-11450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乌兰图克镇 文  号 乌政发﹝2023﹞60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6-12
关于印发《临河区乌兰图克镇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乌兰图克镇 发布人:高漫聪 发布时间:2023-06-12 点击量:2 字体:

关于印发《临河区乌兰图克镇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

现将《临河区乌兰图克镇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河区乌兰图克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   


临河区乌兰图克镇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乌兰图克镇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我镇农业保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农牧民权益,依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内财金〔2020〕1247号)结合我镇农业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前提下,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通过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保,做到“应保尽保”。加强督导调度和绩效管理,建立以精准承保、精准理赔为重点的服务模式,实现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促进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特续健康发展。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品种

1.种植业普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小麦、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甜菜、葵花;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

2.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小麦、玉米、水稻。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既包括规模经营农户,也包括小农户。

3.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50头以上允许参保)。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大豆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和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雪灾、风灾(含旋风、龙卷风、暴风等)、雹灾暴雨、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低温冻害(温室、大棚正常管理情况下,含连阴天导致的低温冻害等)造成投保温室的墙体、棚架、棚膜,保险大棚的棚架、棚膜,以及投保温室内或大棚内作物的经济损失,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3.奶牛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等疾病、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5)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分娩,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6)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

(7)经专家确诊为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

4.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蜘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1.种植业普通保险品种保险金额和费率:原则上为保险标的在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籽种、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以亩为单位核算:水地玉米、小麦、水稻、甜菜每亩保额为500元,向日葵每亩保额为300元,水地马铃薯每亩保额800元,大豆每亩保额200元;种植业小麦、玉米、甜菜、向日葵费率为5.5%,水稻费率为3.5%.马铃薯费率为2.5%,大豆费率为7.5%;每亩保费小麦、玉米甜菜为27.5元/亩,向日葵为16.5元/亩,水稻为17.5元/亩,马铃薯为20元/亩,大豆为15元/亩。

2.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品种保险金额和费率: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以亩为单位核算:完全成本小麦、玉米、水稻每亩保额分别为1000元、900元、1000元;小麦、玉米费率为6%,水稻费率为4%;每亩保费小麦为60.0元/亩、玉米为54.0元/亩、水稻为40.0元/亩。

3.温室、大棚及棚内作物保险品种保险金额和费率:温室、大棚保险按照其主要构成部件(墙体、棚架、棚膜)建造成本的80%,以及棚内作物的种苗费确定。温室、大棚分项标的单位保险金额根据各地温室、大棚建造时间、结构、造价的不同以及棚内种植作物的不同分成多档。温室、大棚的分项标的要同时投保,投保人、保险人都不得剔除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不参保或不承保,各个分项标的的保险金额依据参保标的的实际情况,从四档中各自合理选择确定。

4.养殖业保险品种保险金额和费率: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合理确定。参照投保标的的市场价格以及饲养成本合理确定。奶牛按不同等级品种、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奶牛每头的保险金额分为10000元、8000元、6000元三个档次,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承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500元;每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为800元。养殖业奶牛、育肥猪费率为5%.能繁母猪费率为6%。奶牛每头保费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三个档次;能繁母猪每头保费90元;育肥猪每头保费40元。

(四)保险模式

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承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保险承保

乌兰图克镇农牧户、种养企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2023年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自行选择种植业普通保险和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进行投保,投保人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自行缴纳保费。选择投保农作物种植业保险的,且单品种种植面积300亩以下的经营主体,实行以村为单位签订保单,单品种种植面积300亩及以上与经营主体单独签订保单。选择投保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投保,单品种投保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的,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选择确定投保方式签订保单的办法。根据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带型的不同,准确确定各村、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各农户的种植地块四至信息和大豆的折合实际种植面积,并按照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各农户大豆折合的实际种植面积精准承保大豆直接物化成本普通保险,地块四至信息要清楚明了,地块要落实到户。

在承保过程中,农牧业保险承办机构要与投保人签订保单,同时须给农户发放保险宣传告知单,保障全体参保农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实行村民小组公示制,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相关数据,包括参保农牧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得到农户认可:保险承办机构应在农户缴齐保费后出具保险凭证,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保险理赔

承保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充分吸纳镇政府、乡村振兴办公室、农牧民代表的意见,条款表述应清晰易懂,保单应载明保费承担比例情况。选择投保种植业三大粮食作物普通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的经营主体或农户,在受灾损失理赔没有超过普通保险保额的情况下,按照实际损失成本,两种投保方式同等据实理赔;当三大粮食作物受灾损失理赔超过普通保险保额时,以经营主体或农户当初自行选择的投保方式,保险公司按照种植业实际测算成本据实理赔。承保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灾后查勘、定损理赔,确保查勘定损到户。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分户定损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各承保机构要严格依条款据实赔付。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避免影响农户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过时限的承保机构,将按照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退出该区域业务经营。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参保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牛、肉羊、特色奶牲畜骆驼,因动物疫情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承保机构要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后进行赔付,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超过保险金额的,承保机构不再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动物疫病防控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保险经办机构再进行赔偿。

三、保费补贴政策

(一)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种植业(玉米、小麦、水稻、向日葵、甜菜、马铃薯、大豆等)普通保险和三大粮食作物(玉米、小麦、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30%,盟市和旗县区财政分别补贴3%和2%。参保农户及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费自缴比例为20%

(二)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保费补贴

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保费由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财政补贴20%、区财政补贴20%,温室、大棚种植户或种植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保费的20%。

(三)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奶牛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2%、区财政补贴8%,参保养殖户及各类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自己承担20%;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财政补贴5%、区财政补贴5%,参保养殖户及各类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20%。

四、资金管理

(一)大灾准备金、防灾减损资金和综合费用率的管理

大灾风险准备金按照财政补贴型种植业保险6%、养殖业保险2%、森林保险10%、政策性草原保险10%的比例提取,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专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逐年滚存,按规定使用。承保机构应当加强防灾减损资金管理,据实列支防灾减损费用,要完备列支依据和手续,核实列支事项的相关性、真实性,依法合规做好防灾减损工作。承保机构应当强化与农业防灾减损体系的协同,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中的积极作用。重点使用方向为种植业病虫害防治、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耕地土壤墒情和农业气象监测预警、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造、防雹增雨设备设施改造,养殖业气象(数据)收集、传染病防治,森林灾情防控、防火设施设备(包括防火路管护)、有害生物防治等。草原保险防灾减损资金按照内财金〔2021〕628号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各承保机构严格控制中央财政补贴型和地方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在20%以内,综合费用率指标口径详见财金[2021]130号文件的“相关名词解释。

(二)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的支出

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支出,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由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另行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有关规定,承保机构可以委托财政、农牧、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承保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办机构指派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协办费用激励约束机制。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协办费用管理确保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协办费用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以取得的合法票据为依据入账。除协办费用外,承保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三)无赔款优待试点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和审计问题整改落实,鼓励各承保机构,根据上年无赔款户情况,开展无赔款优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的领导,镇政府成立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葛  云   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副组长:杨富贵   人大主席

赵  俊   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成  员:王祥健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统战委员

杜兴如   纪委书记

荆苑虹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王永平   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

张  延   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人武部长

何  艳   政府副镇长

孙建新   政府副镇长

霍  琪   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国华   党群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

刘占明   主任科员

马  瑞   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各村支部书记、会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俊为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和实施,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赵  俊   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副主任:马  瑞   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仲昊阳   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干部

李中媛   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干部

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全镇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切身利益,关系到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全镇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支农惠农政策。各村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引导

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方式和效果,通过采取农民喜闻乐见、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农业保险基本政策、原则和内涵等方面的宣传,特别是加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承保的宣传,让人们都了解这一惠农保险政策,尽可能地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理解度、接受度和满意度,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收取保费

由于《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下达较晚,再加上今年气候特殊,近期怕有强对流天气出现,各村务必于6月15日前全部完成保费收缴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功能。

(四)完善公开公示制度

各村要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转发,做到公开透明。要重点关注上级公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转发至微信群,实现政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切实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五)发挥主体作用

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保险承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督促保险承办机构切实履行市场经营主体职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承保、理赔、查勘定损、防灾减损等各项工作,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团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规范承保管理

农牧业保险承办机构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承办机构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据实进行审验,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严禁以各种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选择投保品种,严禁违规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

(七)规范查勘定损

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查勘报告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代表)和查勘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对较大或重大种植业保险赔案,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按照受灾损失程度,分类进行登记,采取科学有效的抽样方法核定损失;对养殖业保险赔案应逐一核查出险标的。

(八)规范理赔管理

保险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积极探索确权成果信息应用、无人机查勘等多种新技术手段,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对与被保险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赔案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方式赔付到户;要督促承办机构严格执行政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制度,做好公开透明,切实维护广大投保农户知情权。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承保期内临河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承保面积进行抽查,发现有虚保、骗保行为,取消其当年的农作物承保资格,且以后连续3年不得参与农作物承保,并对该经营主体所在乡镇村组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临河区纪委监委处理。

 

附件:温室、大棚保险分项标的单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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