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q_wjw/2021-0392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21号)、《财政部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202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按时实现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工作目标,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按“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 鼓励先进”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特别注明外,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分配因素主要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的工作进度、实施成效、人口情况及财力差异确定。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工作进度和实施成效,以区卫健委组织的半年及年终考核综合评估结果为依据,考核工具为《临河区2021年基层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考核细则(645分)》。
第六条 年度奖补资金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下达,半年预拨,年末或次年年初根据考核评估情况结算。
第七条 从拨付总经费中提出因财力差异需要倾斜支持的经费后,剩余待分配资金按照服务人口预拨。奖补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预拨基数:某单位应补助资金=待分配奖补资金总额/全区核定人口总数X各单位辖区服务人口数。
考核结算:使用次年资金考核结算,依据《临河区2021年基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标评分体系(645分)》评定,半年考核成绩占全年度考核成绩40%,年终考核成绩占全年度考核成绩60%,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开计算分值(四舍五入保留1为小数);社区和乡镇分别设定当年实际拨付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资金总额的2%作为基数(即奖罚总金额),用于兑现奖惩。依据考核得分分为三个档次,从高到低,社区前3名为一档、中间4名为二档、后3名为三档;乡镇前5名为一档、中间8名为二档、后5名为三档。具体如下:
1.一档评定标准为:得分排名社区前3名和乡镇前5名。如出现得分并列,且得分处于一档范围内无法取档时,则只针对并列单位参照年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取档。
2.三档评定标准为:得分排名社区后3名和乡镇后5名。如出现得分并列,且得分处于三档范围内无法取档时,则只针对并列单位参照年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取档。
3.二档评定标准为:取出一档和三档后,剩余的全部为二档。如出现得分并列,且得分处于二档范围内无法排名时,则只针对并列单位参照年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奖惩兑现标准:
1.对评定为三档的单位进行处罚。计算公式为(奖罚总金额/∑各三档单位得分距总分的差值X三档单位各自得分距总分的差值。
2.对评定为一档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的总金额为处罚总金额。计算公式为(奖罚总金额/∑各受奖单位得分X受奖单位各自得分。
3.对评定为二档的单位不奖不罚。
4.被扣罚单位要通过内部绩效考核,进行相应扣罚;受奖的单位可将奖励经费用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经常性支出。
第八条 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以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时涉及的改革性支出。
第九条 区卫健委可根据需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改正,预期未整改的取消奖补资格或收回奖补资金,并通报批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