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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q_tyjr/2021-06393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30
临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人:陈远 发布时间:2021-11-30 点击量:29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条 财务统管,帐户统设。局机关财务统一归口局财务室管理,财务帐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开设单一零余额帐户。

第二条 严格预算管理,大力控制“三公”经费。按照部门预算要求,财务室要根据单位工作计划据实编制机关收支预算,并按预算批复项目和用途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确保完成压缩任务。通过对一般性支出的压减,当年实现预算结余时,要将结余资金用于安排下年收支预算。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机关财务管理中采购事项按要求办理政府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按规定限额选择采购方式,完善采购程序,属于固定资产采购的要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机关财务收支要按要求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管理,严格执行直接支付编制目录。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机关财务日常支出要减少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支出不允许现金支付,要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支付,严格执行公务卡刷卡目录制度。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专项支出票据联签制度。按照纪检工作要求,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专项支出超过10000元票据要执行联签制度。

第七条 财务支出核算要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年初预算和上级专项安排情况,按预算项目核算相关财务,必要时进行单独帐套分别核算和记帐。

第八条 财务会计负责对报帐票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票据真实性、完整性;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公务卡制度;支出项目和范围是否合理;“三公”经费是否超标;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票据报销是否在有效时限内。对于会计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不准报帐。

第九条 明确审批权限。机关日常开支,包括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邮电费及燃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等,支出额度在5000元之内的由分管财务的常务局长审批;支出额度5000元以上的经局务会研究审批。

第十条 明确预借经费审批权限。除特殊情况外,个人一律不准预借,但是确需借用的,个人填写借款单,说明借款理由。5000元以下由常务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局长审批。

第十一条 差旅费用管理。严格执行《临河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其中城市交通费和住宿费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安全、便捷的交通工具和宾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标准定额领取,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和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凡自带公务用车出行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上四项费用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接待费用管理。财政局机关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实行来人接待对口负责,自行安排管理。即;来人根据对口情况由分管局长负责,对口部门按照接待办法严格执行标准安排工作用餐和住宿,并确定陪餐人员,接待费用由接待部门统一结算,经办公室核准后报局领导审批。外出接待事项要先请示局长同意,由外出领导负责按规定办理。所有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必须有“两单一票”,即审批单、菜单、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办公费用管理。机关水电费、通讯费、取暖费根据使用情况按时据实支付。机关办公用品、电子耗材、大宗印刷和清洁劳动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各股室按照需要领用。办公室要对办公用品需求做好统计工作,不定期股室征询需求情况,对于一般办公用品保证随用随领,对于特殊或专用办公用品保证三日内领用,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同时要注重厉行节约。未经办公室统一采购的办公费用,机关财务一律不予报帐。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车使用,按照区政府关于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局领导审批公务车审批单后方可去机关事务局办理用车手续。由办公室定期与机关事务局核对用车情况,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由财务室结算用车费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由办财务室统一登记造册,严格管理。除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设备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调配使用,未经常务局长或局长批准,不准转借、变卖。财务室对本局的财产负总责,股室使用的财产每年清点一次,无故损坏和丢失的由所在股室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所有财务票据报帐保证及时性,无特殊情况,超过一个月事项不予报帐。个人预借经费超过一个月未能核销往来账务的,要求借款人归还预借资金或从个人工资中扣还。

第十七条 严格单位债务管理。单位对外发生债务必须通过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履行正式借款、欠款手续。如无单位加盖公章的正式借据或欠款单,任何人在外代表单位签字或口头承诺借款、欠款事项,均为无效,单位不承担任何偿还责任和代扣义务。

第十八条 机关财务管理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单位内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并且要按照法规承担相应职责处罚。

第十九条 机关财务要按照单位财务公开制度,适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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