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q_gaj/2021-0694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效,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公安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应当在决策前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重大事项:
(一)全区公安工作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重大项目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三)涉及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管理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其他需要由公安厅决策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公安厅内部人事任免、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
第七条公安厅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公安厅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是公安厅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厅办公室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按照程序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十条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公安厅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编制。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议题建议报公安厅办公室进行汇总,按照程序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安厅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公众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目录制定时应当就不被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予以说明,解释做出不予列入的依据,接受公众质询。
第十二条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由公安厅办公室印发。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向社会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听证;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时间安排;
(五)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公安厅工作任务的变化,向公安厅办公室及时提出拟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程序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被列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管理的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公安厅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报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厅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下一级公安机关均可以向公安厅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十七条被列入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部门。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调查研究。对拟决策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并形成调查研究报告。调查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和问题、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内容。
(二)充分征求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承办部门拟定的决策草案,应当通过公安厅门户网站或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必须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以召开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门调查研究机构进行,专门调查研究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事项范围,且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还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民意调查。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并通过适当形式反馈。
决策内容涉及公平竞争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应当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督察审计信访总队、公安厅警务保障部的意见。
(三)举行听证会。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承办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承办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的名额以及报名办法和条件等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部门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依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在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遴选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布。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优先遴选为听证参加人。决策承办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听证会材料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决策承办部门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听证记录形成听证报告,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向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四)开展风险评估。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和涉及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政策调整,要对社会影响、社会效益等进行系统分析、先期预测和科学评估,确定风险评估等级,形成风险可控性报告。
决策承办部门是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承办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负责对行政决策审查评价。
风险评估内容既要关注可行性因素,也要关注不可行性因素;既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安全性评估、稳定性评估。
风险评估应遵循严格的评估程序。评估责任主体应根据决策事项制定具体评估方案,全面收集相关的文件、资料,建立专项档案。要组织熟悉业务的专家、学者或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对需要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形成科学、客观的风险可控性报告。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后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五)组织专家论证。凡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并署名、盖章。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反馈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
(六)汇总相关资料。资料包括调查研究报告、决策(备选)草案及说明、风险预测报告、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有关机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国内外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有关资料、成本效益的分析报告(决策事项涉及成本效益分析时提供)、听证报告(决策事项需履行听证程序时提供)、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材料、财政预算申请与审批材料、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法律专家或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法律方面内容时提供)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等相关资料。
(七)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拟决定事项拟订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合规合法性、与相关政策衔接度等,决策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包含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情况。
对于需要多方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草案,草案中要明确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决策草案及相关资料,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转公安厅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决策。
转公安厅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公安厅法制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公安厅法制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草案形成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十一条公安厅法制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并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二条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公安厅分管副厅长审核后,由厅长决定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在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叙述、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方可通过;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决策;也可在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后,由决策承办部门落实,经公安厅法制局审查后再次上会讨论。
具体表决程序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通过公安厅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部门和工作要求。执行部门应当根据相应职责,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六条在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承办部门要对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同时对决策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确需对原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由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执行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将情况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厅长可以先决定暂停执行,并提请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是否中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执行部门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安厅办公室、法制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情况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公安厅纪检监察组、审计机关等的监督。
公安厅法制局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
第五章档案归档
第三十条 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程序相关资料,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过程产生的文件材料;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材料;
(三)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相关资料,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说明等文件材料;
(四)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相关资料,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公开等文件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执行相关资料,包括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责任等文件材料;
(六)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等文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文件材料及具有凭证价值的不同载体进行完整归档,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由主办部门归档,联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60日内向主办部门移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第三十二条公安厅办公室档案科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以及决策档案的接收、保管。
第三十三条决策承办部门按照公安厅机关年度立卷归档工作规定,按期向厅办公室档案科移交,由办公室档案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部门、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除涉密事项外,按照公安部、公安厅档案借阅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可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章违纪违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决策承办部门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部门在履行决策程序过程中存在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或本办法以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决策执行单位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中存在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瞒报、谎报、漏报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由决策机关责令其改正,并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在决策论证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或《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报其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督察审计信访总队、厅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安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