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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征收局 文  号 临政告字〔2021〕3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1
原河大校区局部及东兴路东、河套大街南、安北路西、利民街北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单位:征收局 发布人:张俊峰 发布时间:2021-04-21 点击量:24 字体: 大 中 小

临政告字〔2021〕31号

 

原河大校区局部及东兴路东、河套大街南、安北路西、利民街北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原河大校区内局部及东兴路东、河套大街南、安北路西、利民街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21年3月8日公布后,项目工作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采取入户调查的形式,就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民意调查和意见征求,并结合有关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经认真梳理汇总,归纳为以下意见:

1.房屋征收补偿应按市场价公平、公正、合理、透明;

2.奖励执行临河地区现行房屋征收补偿统一标准。

二、方案修改情况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区征收部门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方案附后)。

特此公告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原河大校区内局部及东兴路东、河套大街南、安北路西、利民街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原河大校区内局部及东兴路东、河套大街南、安北路西、利民街北范围内被征收人诉求,为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经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结合临河地区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部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

二、征收范围:原河套大学校区内局部及东兴路东、河套大街南、安北路西、利民街北局部地段(不包括范围内多层住宅楼),总户数218户,总占地面积6.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

三、补偿方式:本项目全部实行异地回迁安置,并对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设施、临时安置、搬迁等给予补偿。

四、补偿内容:

(一)征收个人住宅,按照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在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个人住宅容积率不足75%的(容积率按占地范围计算,不包括巷道),不足部分的面积每平方米按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50%给予补偿。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装修、附属设施及巷道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价未达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补偿;装修评估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超过200元的,按评估价格据实补偿;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巷道按修正后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四)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

(五)临时安置费补偿

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补偿6个月,原则上至回迁房交付之日搬迁。如因建设需要提前搬迁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临时安置费。商业门店房按该地段类似房屋客观房租由评估机构评估,按照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偿并搬迁。

(六)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房屋价值、装修、附属设施、巷道四项补偿之和)的1%给予奖励。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实际用于营业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八)保障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区(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

五、产权调换

1、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3比例调换,超出应调换面积按照安置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交。

2、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区(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超出应调换面积按照安置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交,同时结清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

3、鉴于该房屋征收项目以解决群众信访矛盾为目的,结合临河区政府和提供回迁房企业承担资金压力较大的实际,为优化资源利用,提高回迁小区管理服务水平,企业为每套回迁房以成本价配置一个机械车位。

六、产权调换房的具体位置、质量描述及交付时间

(一)产权调换房位于:建设路东、滨河街南、建材路西、曙光街北“日月星苑”小区,详见产权调换房鸟瞰图、平面图、户型图。

(二)产权调换房质量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最低标准毛坯房进行设计和建设,建筑质量与该项目所建商品房建筑质量相同并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七、违约责任

签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实际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3%为正常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交;擅自更改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3%部分,被征收人无偿取得该面积的产权;实际面积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3%为正常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补偿被征收人;擅自更改面积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超过3%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二倍补偿被征收人。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应当在产权调换协议中予以明确。

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未验房之前,有对已经评估作价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管的义务。如已经评估作价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毁、灭失的,由被征收人按价赔偿。

八、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通过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票数。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四)以户为单位评估。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九、其他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和产籍档案为准;实际测绘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产籍档案面积相差较大的,以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测绘报告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采取“自主征收”模式,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作出征收决定,协议生效。

(四)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解释权属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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