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q_zsj/2021-0823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征收局 | 文 号 | 临政告字〔2021〕32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临政告字〔2021〕32号
关于对水源路东、沿新华门店南、豪绅家园西、光明街北局部地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水源路东、沿新华街门店南、豪绅家园西、光明街北局部地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22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持本人身份证件,以书面形式具名反馈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征收计划科。电话:8923971
本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水源路东、沿新华街门店南、豪绅家园西、光明街北局部地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附件
水源路东、新华街南、豪绅家园西、光明街北局部地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水源路东、新华街南、豪绅家园西、光明街北局部地段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以及市区两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河地区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
二、征收范围:水源路东、沿新华街门店南、豪绅家园西、光明街北局部地段住宅(包括光明街西大至丰州路段5户),总户数60户。总占地面积约1.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0.8万平方米。
三、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四、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
(一)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由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新建住宅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本身价值及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
2、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在产权调换协议中予以明确。
3、被征收人住宅容积率不足75%的(容积率不计算巷道面积),不足部分的面积按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50%给予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项目开发投资企业提供安置房,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无法提供该类型安置房时,可以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
(三)装修、附属设施及巷道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评估价未达到200元/平方米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下同),征收人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按评估价格据实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由征收人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周边巷道,没有权属争议的,由征收人按照所委托的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修正后的基准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四)搬迁补偿
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搬迁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五)过渡安置补偿
1、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所需要的过渡安置补偿。其中: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
商业门店房按该地段类似房屋客观房租,以受托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过渡安置补偿的方式为货币补偿。
2、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一次性补偿6个月。
3、逾期过渡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人所选定的回迁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4、对于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的过渡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终结,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
(六)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以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房屋价值、装修、附属设施、巷道四项补偿之和)的1%。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因征收被征收人商业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补偿终结。
2、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的补偿标准,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纳税凭证以及其它可以证明其损失额度的资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八)保障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区(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如果本项目不具备50平米左右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由临河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进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时,补偿金额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按照5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给予补偿。
五、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享受1:1.3比例的回迁优惠政策;超出最高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被征收人以楼层市场单价×超出面积的金额补交价款。
六、产权调换房的具体位置、质量描述及交付时间
(一)产权调换房的位置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位于富源“幸福里”小区。
(二)产权调换房质量描述
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普通商品房设计规范及质量标准设计和建造,建筑品质与该项目所建商品房相同;交付使用时为毛坯房,需要由被征收人自行装修。
(三)产权调换房交付时间
产权调换房的交付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期限,在回迁安置协议中具体明确。
七、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拟投票确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票数。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评估结果的复核
1、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三)评估报告的出具及评估时点的确定
1、以户为单位评估。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一报告。
2、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违约责任
1、签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
(1)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在3%以内部分属于合理范围,建设单位不承担责任,由被征收人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交价款;
(2)实测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3%以外部分,属于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筑面积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无偿取得该面积的产权;
(3)实测面积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3%部分,属于合理误差,建设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4)实测面积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超过3%部分,建设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二倍。
2、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给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回迁安置房逾期交付的,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二倍补偿给被征收人,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回迁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3、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10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统一结清差价款,15日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除取消其奖金外,每逾期一日,按照补偿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征收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他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和产籍档案为准;实际测绘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产籍档案面积相差较大的,以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测绘报告为准。
2、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本方案未尽事项,经临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制定补充方案,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4、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