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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hq_zsj/2021-0823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征收局 文  号 临政告字〔2021〕8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2
陕坝路东、塞北街南、人民路西、解放街北(A13号地块)局部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单位:征收局 发布人:张俊峰 发布时间:2021-03-02 点击量:8 字体:

 临政告字〔2021〕8号

 

陕坝路东、塞北街南、人民路西、解放街北(A13号地块)局部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陕坝路东、塞北街南、人民路西、解放街北(A13号地块)局部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12月30日公布后,项目工作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采取入户调查的形式,就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民意调查和意见征求,并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经认真梳理,归纳为以下2种意见:

1.按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标准结合地方实际执行;

2.房屋征收补偿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方案修改情况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区征收部门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方案附后)。

特此公告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

附件

 

陕坝路东、塞北街南、人民路西、解放街北(A13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经临河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河区城投公司拟启动实施陕坝路东、塞北街南、人民路西、解放街北(A13号地块)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规范上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本次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

二、征收范围:陕坝路东、塞北街南、人民路西、解放街北(A13号地块)局部地段,总户数461户。总占地面积约11.44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8.41万平方米。

三、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四、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

(一)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由委托评估机构按照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新建住宅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本身价值及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

2、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在产权调换协议中予以明确。

3、被征收人住宅容积率不足75%的(容积率不计算巷道面积),不足部分的面积按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50%给予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临河区城投公司提供安置房,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无法提供该类型安置房时,可以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

(三)装修、附属设施及巷道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评估价未达到200元/平方米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下同),征收人按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按评估价格据实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由征收人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周边巷道,没有权属争议的,由征收人按照所委托的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修正后的基准地价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四)搬迁补偿

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搬迁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五)过渡安置补偿

1、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所需要的过渡安置补偿。其中: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

商业门店房按该地段类似房屋客观房租,以受托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过渡安置补偿的方式为货币补偿。

2.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一次性补偿6个月。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在原住所居住,待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产权调换房的交房时间由临河区城投公司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如果在协议承诺期限内未能交付,自逾期之日起,由临河区城投公司按照过渡安置补助费的两倍,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因此不再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

4、逾期过渡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人所选定的回迁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

5、对于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的过渡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终结,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

(六)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以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房屋价值、装修、附属设施、巷道四项补偿之和)的1%。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征收人因征收被征收人商业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补偿终结。

2、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的补偿标准,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纳税凭证以及其它可以证明其损失额度的资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八)保障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区(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如果本项目不具备50平米左右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由临河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进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时,补偿金额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按照5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给予补偿。

(九)其它优惠

为满足被征收人对杂物储存和机动车停放的需求,减轻被征收人经济负担,由临河区城投公司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优惠,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产权调换房就近配建的地下储藏室,按照使用面积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被征收人出售(无产权),从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价款中一次性扣除。

2、产权调换房就近配建的地下停车位,按照7万元/席的价格向被征收人出售(无产权),从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价款中一次性扣除。

3、被征收人购买上述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还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分年度享受价款返还的方式,即:被征收人按照10万元/席的成本价一次性交清停车位价款,临河区城投公司在收到全部价款后的次年开始逐年向用户返还现金,每年返还1万元,10年返还完毕。届时,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归被征收人永久所有。

五、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享受1:1.3比例的回迁优惠政策;超出最高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被征收人以楼层市场单价×超出面积的金额补交价款;被征收人放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对放弃面积部分按照征收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

六、产权调换房的具体位置、质量描述及交付时间

(一)产权调换房的位置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位于丰州路西、塞北街北A33地块。

(二)产权调换房质量描述

1、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普通商品房设计规范及质量标准设计和建造,建筑品质与该项目所建商品房相同;交付使用时为毛坯房,需要由被征收人自行装修(建设单位免费提供装修所需过筛沙);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及临河区质量监督站初步验收合格手续(即:临河区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初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之内,建设单位应当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

2、产权调换房交付后一年之内,由临河区城投公司所属国有物业公司承担物业管理有偿服务,负责协调施工单位对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保。一年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维保期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质量纠纷。超过维保期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再承担房屋质量瑕疵(即“质量通病”)的维保责任,但必须对重大质量问题承担终身责任。

(三)产权调换房交付时间

    产权调换房的交付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期限,在回迁安置协议中具体明确。

七、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选定。

拟投票确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票数。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评估结果的复核

1、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三)评估报告的出具及评估时点的确定

1、以户为单位评估。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一报告。

2、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违约责任

1、签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

(1)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在3%以内部分属于合理范围,建设单位不承担责任,由被征收人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交价款;

(2)实测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3%以外部分,属于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筑面积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无偿取得该面积的产权;

(3)实测面积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3%部分,属于合理误差,建设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4)实测面积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超过3%部分,建设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二倍。

2、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给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6个月,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居住不搬迁,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统一搬迁。回迁安置房逾期交付的,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二倍补偿给被征收人,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回迁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3、征收范围内全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结清差价款,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差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4、被征收人全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除取消其奖金外,每逾期一日,按照补偿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征收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他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和产籍档案为准;实际测绘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产籍档案面积相差较大的,以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测绘报告为准。

2、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本方案未尽事项,经临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制定补充方案,补充方案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4、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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