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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征收局 文  号 临政告字〔2021〕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19
明珠路(五一街至沃野街段)道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单位:征收局 发布人:张俊峰 发布时间:2021-01-19 点击量:4 字体:

  临政告字〔2021〕3号

 

明珠路(五一街至沃野街段)道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明珠路(五一街至沃野街段)道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12月18日公布后,项目工作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采取入户调查的形式,就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进行了民意调查和意见征求,应调查1户,实际调查1户,支持项目改造的1户,支持率100%。结合相关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归纳为以下2种意见:

1.按国家、地方最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标准执行;

2.房屋征收补偿应按市场价公平、公正、合理、透明。

二、方案修改情况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区征收部门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方案附后)。

 

特此公告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明珠路(五一街至沃野街段)道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明珠路(五一街至沃野街段)道路改造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结合临河地区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部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

二、征收范围:明珠路(五一街至沃野街段)道路改造项目局部地段,总占地2266平方米,总户数1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三、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回迁安置。

四、补偿内容:

(一)征收个人住宅,按照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在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个人住宅容积率不足75%的(容积率按占地范围计算,不包括巷道),不足部分的面积每平方米按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50%给予补偿。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装修、附属设施及巷道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评估价未达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补偿;装修评估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超过200元的,按评估价格据实补偿;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巷道按修正后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三)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

(四)临时安置费补偿

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五)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房屋价值、装修、巷道四项补偿之和)的1%给予奖励。

(六)保障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区(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五、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最高享受1:1.3比例的回迁优惠政策;超出最高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被征收人以楼层市场单价×超出面积的金额补交价款;被征收人放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对放弃面积部分按照征收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

六、产权调换房的具体位置、质量描述及交付时间

(一)产权调换房的位置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位于明珠路西、沃野街北“熙城国际”三期。

(二)产权调换房质量描述

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普通商品房设计规范及质量标准设计和建造,建筑品质与该项目所建商品房相同;交付使用时为毛坯房,需要由被征收人自行装修。

(三)产权调换房交付时间

    产权调换房的交付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期限(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房交付之日止36个月内),具体在回迁安置协议中明确。

七、违约责任

1、签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

(1)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在3%以内部分属于合理范围,建设单位不承担责任,由被征收人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交价款;

(2)实测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3%以外部分,属于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筑面积的行为,被征收人可以无偿取得该面积的产权;

(3)实测面积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3%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4)实测面积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超过3%部分,建设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二倍。

2、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结清差价款,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差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3、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除取消其奖金外,每逾期一日,按照补偿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征收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通过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四)以户为单位评估。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九、其他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和产籍档案为准;实际测绘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产籍档案面积相差较大的,以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测绘报告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解释权属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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