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lhq_gzmz/2021-09002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干召庙镇 | 文 号 | 22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为全面做好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及临河区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将2021年动物疫病集中免疫事宜安排如下:
一、时间步骤
(一)春季集中免疫会战时间
3月1日—12日为集中免疫准备阶段。
3月13日—4月底为集中免疫实战阶段。
5月中旬为检查验收阶段。
(二)秋季集中免疫会战时间
9月10日—20日为集中免疫准备阶段。
9月21日—10月底为集中免疫实战阶段。
11月上中旬为检查验收阶段。
(秋防时间、任务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具体任务
(一)免疫病种
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计划免疫病种:牛结节性皮肤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
(二)免疫要求
强制免疫病种:对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畜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春季、秋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小反刍兽疫在春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布鲁氏菌病在秋季进行一次免疫,对免疫不合格和新生、新补栏畜禽及时进行补免。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计划免疫病种:按照国家、自治区防治指导意见和相关防控要求开展免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其中应免牛免疫密度应达到100%;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羊痘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免疫区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密度应达到100%。
(三)免疫动物种类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只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报经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强制免疫;对所有猪使用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强制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所有羊用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苗进行免疫。对漏免、新生羔羊、新补栏及时进行补免。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肉牛、肉羊实行强制免疫;奶牛免疫按照《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防治与净化方案》(内农牧医发〔2019〕203号)要求执行。
牛结节性皮肤病:结合春季集中免疫对所有牛使用山羊痘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羊痘、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全面实施免疫。新城疫、羊快疫、羊肠毒血症、羊猝狙等其他疫病,结合实际流行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预防免疫。
包虫病: 按季度开展有主犬驱虫工作,全年不少于4次;家犬登记管理率、病害脏器和驱虫犬粪便规范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规范开展拴养犬驱虫场所的针对性消毒;全年适时开展牛羊脏器、犬粪抗原的监测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目标任务。动物防疫工作不仅是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关键环节,更是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各村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动物防疫工作,坚持强制免疫和因病施防相结合、集中免疫与日常补免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做好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二)充分储备物资,确保免疫质量。镇畜牧站要根据全镇辖区内畜禽存栏数量,足量组织调拨和储备各种疫苗、稀释液、诊断液、消毒药品、防疫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防控物资,确保防疫物资需求。要规范疫苗接收、贮存、运输、发放、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管理,建立调拨台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健全疫苗保管使用制度,确保疫苗储运“全程冷链,无缝对接”。
(三)同步消毒灭源,全面流调排查。各村在集中免疫过程中组织同步对畜禽饲养场所等重点区域开展预防性消毒灭源,对布病、非洲猪瘟等疫病利用大中型消毒机械进行专项消毒。切实抓好非洲猪瘟、禽流感、口蹄疫、布病、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重点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同时要加强包虫病、炭疽、狂犬病、疯牛病等多种人畜共患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流行风险评估。
(四)规范免疫档案,适时监测评价。《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各地要逐步强化动物饲养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意识,履行强制免疫义务。镇畜牧站、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适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对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国家规定70%以上的,要及时进行加强免疫,查找问题根源,消除免疫漏洞。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方位、深层次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采取发放宣传单、防控技术手册及印有防控知识的生活用品加大知晓人群覆盖面,增强公众防疫意识,全面推进广大养殖场户主动履行防疫义务,全力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免疫前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动物防疫员的操作技术、自我防护知识培训,全面提升防疫人员防控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保障高质量完成会战任务。
(六)准确掌握数据,按时上报信息。在春、秋防会战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村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等相关防疫情况,按时报镇畜牧站,畜牧站及时上报临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保数据上报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加强防疫监管,严格行政执法。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动物防疫监管力度,严把产地检疫关、运输监管关、畜禽落地检查隔离关。要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及制售假劣生物药品的行为,坚决杜绝假劣疫苗的生产、经营、使用,坚决维护生物制品调拨、使用的正常秩序。加强外调畜禽的监管,严格履行报批报检程序,绝不允许从疫区、高风险区调入畜禽及其产品。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和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规范养殖行为,严厉打击贩卖病死动物及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春、秋季动物防疫会战期间行政执法力度,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八)推进“先打后补”,创新服务形式。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内农牧医发[2017]403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实行“先打后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切实做好“先打后补”工作。同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
(九)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免疫效果。集中免疫期间,各村要有一名村干部专门负责防疫工作,组织、安排、监督防疫工作,集中免疫期间每个村民小组至少派2名助防员,助防员纳入全年畜牧工作实绩考核,每少一名助防员扣2分。各村和相关部门要自我加压,进一步加大自查力度,针对防控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环,发现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坚决杜绝免疫死角和空白点,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同时,镇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在会战期间和结束后对各村会战措施落实、任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督查,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责令进行整改、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