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HQSCJDGLJ/2021-09098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现将近期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希热矿泉水经销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希热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1年05月31日;抽样基数20件;检验不合格项目:溴酸盐、硝酸盐(以 NO??计); 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希热矿泉水经销部经营的希热天然矿泉水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硝酸盐(以 NO??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 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1、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2、没收希热天然矿泉水(生产批次2021-05-31 350ml/瓶)48瓶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希热矿泉水经销部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