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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hq_lyhcyj/2021-10211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21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单位: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人:萨拉庆 发布时间:2021-12-21 点击量:15 字体: 大 中 小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要素名称内容表述要求
事项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适用范围乌拉特后旗境内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                
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件
服务对象企业
审批依据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窗口及办理时间乌拉特后旗政务服务局林业和草原局窗口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7:50;                                                            
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按照年度使用林地面积限额受理。
申请条件符合《乌拉特后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中要求的征占用林地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1.符合有关法律、规范、规章的规定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准入政策、行业准入政策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申请单位必须出具正式红头文件***是否占林地的申请到旗政务服务局4楼林草局窗口进行受理,统一提供参数坐标大地2000) 
禁止性要求1.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2.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但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3.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但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4.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但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办理基本流程发改委批复→选址意见书→聘请设计公司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2公顷以上)或现状调查表(2公顷以下含2公顷)→向旗县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使用林地(申请文件、申请表)→旗县区林草局现场查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村民决议书→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建设单位信用承诺→旗县区林草局公示情况报告和审查意见(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林草局(审核)→执法局查验→党组会决议→缴纳植被恢复费→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定办结时限属旗县区本级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自收到材料齐全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
是否收费收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乔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       10元-40元/平方米             
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                         6元-24元/平方米                
宜林地                                             3元-12元/平方米
审批结果巴彦淖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送达邮寄、自取
咨询途径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  森林资源管理股     电话:4665080
要素名称内容表述要求
材料名称用地单位组件上报旗林草局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报件包括:(1)用地单位的申请文件(单独的法人)(复印件2份,纸质);(2)法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3)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复印件2份,纸质);(4)建设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特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复印件2份,纸质); (5).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村民决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分,纸质);(6)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加油站、加气站等);(7)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意见(特批工程项目建设在上述范围内);(8)检察院林业处罚意见(特指补办手续的工程项目);(9)公示照片、公示情况的报告(原件2份,纸质); (10)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纸质)。                                       注:2-8和13项在每页空白处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实无误"并加盖用地单位公章。(临时占地材料需要2份;长期占地材料需要3份。)
形 式纸质各2份
材料详细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是否支持网上提交否
是否支持电子版否
是否有中介服务事项是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临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2公顷以下)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收费依据、标准《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林建协[2014]17号)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是否有证明事项是
证明事项名称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及法人的身份证明、林地权属证书或明细表及林地证明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出具证明的机构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林草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等
注意事项
1、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书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采伐申请表 - 样板.doc

林木采伐许可证结果证照.png

林木采伐运行流程图.docx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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