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hq_lyhcyj/2021-10219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办事指南 | |
| 要素名称 | 内容表述要求 |
| 事项名称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
| 适用范围 |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 事项审查类型 | 承诺件 |
| 服务对象 | 企业/个人 |
| 审批依据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12月26日公布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
| 受理窗口及办理时间 | 乌拉特后旗政务服务局林业和草原局窗口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7:50。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申请条件 | 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禁止性要求 |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 办理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法定办结时限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 |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草原植被恢复收费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2]8号 |
|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 勘测、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 4元/ 平方米 |
| 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 10元/ 平方米 | |
| 经营性旅游活动区 0.1元/ 平方米 | |
| 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等 2元/ 平方米 | |
| 车辆临时行驶道路 0.6元/ 平方米 | |
| 影视拍摄等 0.5元/ 平方米 | |
| 审批结果 | 草原临时作业许可证 |
| 结果送达 | 自取 |
| 咨询途径 | 乌拉特后旗草原监督管理大队 |
| 要素名称 | 内容表述要求 |
| 材料名称 |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原件)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文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五)拟占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嘎查出具草原权属证明原件) (六)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嘎查出具补偿证明原件); (七)拟征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原件) (八)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原件) (九)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注:2-6项在每页空白处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实无误"并加盖占用草原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 |
| 形 式 | 纸质1份 |
| 材料详细要求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 是否支持网上提交 | 否 |
| 是否支持电子版 | 否 |
| 是否有中介服务事项 | 否 |
| 是否有证明事项 | 是 |
| 证明事项名称 | 占用草原单位的资质证明及法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补偿证明 |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 |
| 出具证明的机构 | 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林草局、农牧和科技局、各级政府等 |
| 注意事项 | |
| 1、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书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 |
|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 |
3、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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