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lyhcyj/2021-1022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 | |
要素名称 | 内容表述要求 |
事项名称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
适用范围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二)使用草原100亩至1050亩,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三)使用草原100亩以下,由旗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
事项审查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审批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29项。 事项名称: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100亩至1050亩以上草原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8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受理窗口及办理时间 | 乌拉特后旗政务服务局林业和草原局窗口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7:50;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申请条件 | 占用草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禁止性要求 |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
办理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需现场查验)→决定→送达 |
法定办结时限 |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 |
是否收费 | 否 |
草原植被恢复收费依据 | 无 |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 无 |
审批结果 | 关于对***项目审核意见的报告、关于对***项目申请的批复 |
结果送达 | 自取 |
咨询途径 | 乌拉特后旗草原监督管理大队 |
要素名称 | 内容表述要求 |
材料名称 |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六)拟占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嘎查出具草原权属证明原件); (七)使用草原用地协议、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嘎查出具补偿证明原件) (八)拟征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九)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注:2-7项在每页空白处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实无误"并加盖占用草原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 |
形 式 | 纸质2份 |
材料详细要求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是否支持网上提交 | 否 |
是否支持电子版 | 否 |
是否有中介服务事项 | 否 |
是否有证明事项 | 是 |
证明事项名称 | 占用草原单位的资质证明及法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补偿证明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 |
出具证明的机构 | 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林草局、农牧和科技局、各级政府等 |
注意事项 | |
1、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书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 |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 |
3、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草原临时占用、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修建直接为草原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权限.xls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申请表、现场勘验表 ) 样板.doc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办事指南.xls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流程图.docx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批复 结果图.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