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slj/2021-1085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旗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年度计划,协助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旗水资源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旗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旗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农牧区饮水安全和苏木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全旗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旗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自治区、市和旗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四、指导全旗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全旗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旗水文工作。负责全旗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负责水文水资源、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监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旗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旗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与协调全旗重要河、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旗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全旗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旗具有控制性的和跨苏木镇水域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全旗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全旗水土保持工作。拟定全旗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区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全旗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苏木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的报批工作。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指导协调全旗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旗水利科技队伍建设。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四、承担旗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构建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明确河湖长工作职责,建立河湖长制相关制度,协调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十五、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