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wtlygdj/2021-11309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文体旅游广电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一、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体现文化多样性和中华民族创造力。
(五)制定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将其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也可以提出将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