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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hq_wtlygdj/2021-11362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文体旅游广电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24
贩卖文物会
发布单位:文体旅游广电局 发布人:韩琴 发布时间:2021-12-24 点击量:0 字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 之规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举报电话:110    0478-466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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