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byqdmsm/2021-11894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巴音前达门苏木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0-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的职能作用,推进全旗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保障三大体系建设,提升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好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处置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乌拉特后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拉特后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区域联防、军民参与、群防群治、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防灭机制,着力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降低灾害损失。
第三条 森防指实行旗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负责森防指全面工作,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组织、协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成员单位在森防指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
第四条 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参加森防指组织开展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督导检查、工作调研等活动,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五条 森防指是旗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承担旗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职能部门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
第六条 森防指设总指挥一名(由旗政府旗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一名(由旗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协调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林草局局长、气象局局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森防指组成人员的调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七条 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指办公室),森防指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森防指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旗林草局局长兼任,森防指办公室负责森防指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旗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我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落实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完善火灾预防、扑救及其保障制度;
(三)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排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督促苏木镇、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灭火物资管理;
(四)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
(五)推广使用先进防灭火技术和设备;
(六)启动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扑火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七)协调调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请示市森防指协调上级防灭火力量和装备工作;
(八)负责指导森林草原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和火灾调度、统计、信息上报、建档工作等有关事项;
(九)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十)协调解决苏木镇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重大问题,决定森林草原防灭火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森防指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森防指以及旗委、旗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旗委、旗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旗森防指工作部署;
(二)分析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协调解决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综合汇总和通报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旗森防指日常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草原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查处督办工作;
(五)按照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旗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承办旗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是旗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部:在旗森防指统一协调下,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工作;遇有灾情,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林草火灾事件信息的发布和輿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林草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播报林草防灭火公益宣传广告;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森防指审定的林草火灾信息和处置情况。
(二)政府办:会同森防指办公室协调组织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会议;推进落实有关林草防灭火的重大措施和政策规定,协调指导各苏木镇、各部门共同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三)检察院:负责将林草防灭火案件纳入公益诉讼范畴,依法对危害林草原灭火安全犯罪嫌疑人批捕起诉,依法监督案件办理,配合做好林草防灭火相关工作。
(四)法院:做好危害林草防灭火安全案件的审判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要提高审判效率。配合做好林草防灭火相关工作。
(五)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辖区内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发生火情后要及时进行前期处置并根据火情发展态势,提前做好人员撤离工作。
(六)应急管理局:在旗委、旗政府和旗森防指领导下组织开展林草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各苏木镇开展林草火灾处置工作;统筹全旗扑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林草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负责林草火情预警工作,发布林草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林场、自然保护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旗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林草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查、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林场和草原扑火队伍建设;组织或参与林草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林草火灾监测预警上报工作;监督检查林草防灭火单位防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林草火灾现场处置预案并指导实施;指导林草火灾的早期处置工作。
(八)公安局:依法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林草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九)气象局:监测、发布全旗林草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林草防灭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参与林草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林草火险预警信息汇总、上报、发布工作;发生林草火灾后,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林草火灾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预算内投资的林草防灭火建设项目,并对执行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做好林草灾区粮食供应和相关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十一)教育局:负责学校林草防火宣传教育和应急转移避险安全引导等工作。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做好林草火灾扑救现场的无线电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
(十三)民政局:督促指导重点防火区域的迁坟、扫墓祭祀等活动的防火工作,减少和排除因安葬、迁坟、祭扫活动印发林草火灾的安全隐患。
(十四)司法局:指导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监督有关部门依据清单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十五)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林草防治工作必要经费纳入旗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十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旗有关规定,指导森林草原防扑火表彰奖励、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十七)交通运输局:负责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林草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协调做好林草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公路通行费办理工作。
(十八)农牧和科技局:组织指导林草防火重点区域周边乡村牧区做好农田草场可燃剩余物清理工作;配合做好林草防灭火有关工作。
(十九)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按需及时赴火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二十)外事办:负责对外协调与蒙古国边境地区烧入境、烧出境林草火灾的防范与扑救等涉外工作;为相互支援扑救火灾人员、设备等出入境提供帮助。
(二十一)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林草防火重点区域的火灾预防工作扑灭火队伍建设工作;对辖区内发生的林草火灾应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火情,积极配合旗政府及森防指做好扑灭火应急工作。
(二十二)消防大队:根据需要,在森防指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二十三)各林草火灾重点防控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组建专兼职应急灭火队伍,配足消防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满足火灾初期扑灭需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灭火应急演练,提升防灭火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提前研判火情发展趋势,对可能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火灾要及时上报森防指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二十四)其他成员单位:本职责中未提及的其他成员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并参照《乌拉特后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拉特后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开展林草火灾扑救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森防指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全体会议制度:森防指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由总指挥或由总指挥委托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主要听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报告,分析森林草原防火形势,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专题会议制度:森防指专题会议主要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制定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方案,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和物资保障,安排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具体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森防指有关成员负责人、联络员及森防指办公室人员参加。
(三)会商会议制度:由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应急、林草、气象、森林消防、苏木镇政府等有关部门适时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和高火险时段预测预警预报等事宜,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研究风险隐患防范和应对处置措施等。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有效支援、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森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员及森防指办公室人员参加。
(四)督办督查制度:森防指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等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森防指报告,由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森防指办公室采取口头催办、联合督查、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督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通报约谈制度:对苏木镇、部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依森防指要求,由森防指办公室组织约谈,并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工作通报。
(六)文件签发制度:森防指文件按程序报总指挥或由总指挥授权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签发;森防指办公室文件按程序报森防指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后发出。
(七)工作报告制度:森防指成员单位每年向森防指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其他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按规定要求上报。
(八)信息报送制度: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的苏木镇政府、事发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执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一发生火灾就立即通过电话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步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归口统一报告等制度,及时将火情信息报送森防指办公室,并实行逐级上报,严禁迟报、漏报、拖延不报;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将火情信息报告旗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按照森防指要求,及时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掌握本系统内部森林草原火情信息情况,确保火情信息和政令畅通。
(九)信息发布制度:在启动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和响应等级期间,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由各成员单位提供,森防指办公室统一收集整理并按照森防指指令,由宣传部门统一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日常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信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审核发布,同时报森防指办公室。
(十)联络员制度:森防指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原则上春防、秋冬防各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等。
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本单位与森防指办公室日常联络和协调事宜;负责本单位贯彻落实森防指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等情况的报送;及时反馈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信息和动态;承办森防指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为有效预防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我旗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重点时段(清明期间、五一期间、十一期间、春节期间),由市气象、应急、林草等部门会商后,由森防指办公室向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旗县区森防指发布森林草原《火情形势分析》;全年防火期内由市气象部门每日提供森林草原火险预报信息,由森防指办公室向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旗县区森防指及相关部门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报。
第十三条 突发森林草原火灾达到《乌拉特后旗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级别时,森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可以决定启动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和响应等级,并视火场火情、火灾扑救情况适时提出终止响应等级。
第十四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