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lyhcyj/2021-12065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破坏草原、林地、林木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6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5号)。
一、涉嫌破坏林地、林木案件
按照《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滥伐林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涉嫌破坏草原案件
按照《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释〔2012〕15号)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