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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LTHQWYH/2021-12486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乌拉特后旗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28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乌拉特后旗 发布人:胡旭 发布时间:2021-12-28 点击量:4 字体: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2016年,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更加成熟、更加完备,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等更加明确。到2018年,扩大公众参与、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政府数据开放等工作取得新突破,基本实现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参与度、满意度显著提高,以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全程公开

(三)推进决策公开。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建立健全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代表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进一步增强决策透明度。对直接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会议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筹备会议时,要提出是否邀请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代表等列席会议,会议内容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等意见,与会议方案一并报批。决策作出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四)推进执行公开。主动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信息,根据工作进展及时公布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与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

推进预决算和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在此基础上,按规定将本级一般公共预决算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部门预决算应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综合信息平台,集中公开项目概况、采购资格预审、成交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推进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

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减灾救灾、慈善事业等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五)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全面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等各方面清单,并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布。各部门要根据取消、下放、保留、承接行政权力事项情况,动态调整有关清单,并于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更新。(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事权和职能,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内容,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推进监管情况公开,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及时公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国资委、扶贫办)

(六)推进服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名称标识、进驻部门、管理事项、管理服务标准等,制定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政务服务大厅“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重大项目分级协调督办等服务功能。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要求,积极推进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工作,加快建设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行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信息发布、咨询、申请、受理、办理、反馈、监督,提升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公开,编制发布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名称、办事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咨询电话等内容。严格实行办事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各地区)

加大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环境保护、交通、有线电视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网上办事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七)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的事项。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落实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增强结果公开可信度。(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建立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进行公开。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三、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八)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建立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及开放管理机制,制定开放目录和数据采集标准,实行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整合形成自治区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自治区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府数据面向社会开放。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推动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扩大公众参与。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和细化公众参与事项范围,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调查研究、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积极探索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的事项范围和方式。严格落实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听证座谈、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公布,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府网站网民留言办理、民意征集等政民互动栏目功能,加强政府热线、领导信箱等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搭建政民互动新平台,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四、加强政策解读工作

(十)明确解读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各部门制发的政策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工作,联合发文部门予以配合。部门起草并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工作。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宣讲解读。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政策解读工作的督促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教育、环境保护等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部门,每半年举行政策解读活动不少于1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政府新闻办)

(十一)突出解读重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围绕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解读工作,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注意事项、新旧政策差异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公众误解误读。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及时解疑释惑。(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政府新闻办)

(十二)优化解读方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坚持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组织、同步安排,解读方案与政策文件同步审签,政策落实与解读工作同步推进。积极运用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发表评论文章、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方式做好解读工作。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对政策文件进行深入解读,增强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政府新闻办)

五、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十三)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对涉及各级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涉及多个地方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地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涉事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回应,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信息准确一致,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负责处置的地方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持续发布后续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政府新闻办、网信办)

(十四)增强政务舆情回应实效。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回应的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力求表达准确。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进行回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出席。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建立健全重大政务舆情研究会商制度、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政府新闻办、网信办)

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机制

(十五)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细化行政职权、财政资金、招投标、政府采购、价格、教育、卫生计生、审计、保障性住房、国土资源、重大建设项目、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监管、安全生产、扶贫开发、社会信用等重点领域主动公开标准,系统梳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公开权限和职责。(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民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扶贫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

(十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审公文时,要明确公文的公开属性(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方面意见,随公文一同审批;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部门起草、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由起草部门确定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政府办公厅(室)应作退文处理。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流程,提高办理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十七)建立公开内容动态调整和定期审查机制。各地区各部门每年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十八)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明确各部门不予公开的事项和依据,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负面清单要详细具体,便于监督检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落实保密审查责任,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国家保密局)

七、拓展政务公开渠道

(十九)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网站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以及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本系统政府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已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等其他平台公开的信息,要本着能上网尽上网的原则,在政府门户网站转载、留存、备查。加强各级政府网站之间及政府网站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形成传播合力。(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

(二十)发挥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导舆论、澄清事实、回应关切、推动工作的积极作用。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的信息,要运用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着力打造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根据受众特点和需求,主动设置议题,加大新媒体发布政府权威信息力度,提高便民服务信息推送比例,实现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常态化。(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政府新闻办、网信办)

(二十一)强化政府公报的权威发布功能。不断提升政府公报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时效,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推进历史公报数字化工作,力争3年内建成各级政府公报创刊以来刊登内容的数据库。(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分工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要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强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开和指导双重职责,在做好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同时,履行好对全系统及所监管的行业办事公开工作的管理职责,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二十三)加强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和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要制定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层分级组织实施。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四)强化监督考核。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效果评估机制,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强化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定期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

 

信息来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转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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