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zjj/2021-1310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乌拉特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综合办公室、安监站、质监站、城建股、工程股、市政维护站、村镇股、供热燃气办、执法室、人防办11个股室,下设房屋征收局、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量个二级单位,供水站、污水处理厂两个股级单位。目前我局共有在职干部55人,退休干部27人。共有在职行政管理人员29人;在职专业技术人员21人;在职高技能人员2人。具有研究生学历人员7人,本科学历53人,专科学历57人,中专学历8人。
经2012年3月旗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成立住建局党委,隶属于旗委直接管理,同时撤销住建系统党总支。党委下设5个党支部,分别是住建局党支部、征收局党支部、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党支部、供水站党支部、污水处理厂党支部。
一、住建局及其二级单位工作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巴市有关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旗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指导督查;拟订全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和市、旗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负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全旗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旗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旗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施工图审查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拟订全旗风景名胜区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初审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城市建设中涉及少数民族文化的建筑、雕塑、造像等行为,优先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的建设。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重点苏木镇和少数民族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指导全旗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和发展、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旗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旗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认真宣传并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旗城乡规划政策;负责起草制订全旗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旗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负责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全旗城镇体系规划、重点镇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参与土地利用及其它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审查;指导各苏木镇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全旗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基础设施计划的拟定,负责城镇规划区建设项目和旗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批,规划旗内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旗城镇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负责全旗规划执法监察工作,制止和纠正违反城镇规划行为。开展城镇规划工作中的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十二)(征收)负责我旗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审核拆迁人拆迁资料,发布拆迁许可证,公布拆迁公告。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发放监督和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对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当事人进行调处和行政裁决及组织听证。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裁决拒不执行的,负责向旗政府提起申请、复议,相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强制拆迁。
(十三)(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贯彻执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及制定全旗房地产工作规章制度、发展计划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全旗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审查与确认房屋所有权,进行产权登记发证,办理房地产转让、赠与、继承、析产、交换等权属转移手续。审批房屋租赁协议,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查处非法交易行为,建立健全房屋档案资料。负责推行全旗住房保障制度,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对全旗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审查开发项目的批准手续和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等。
(十四)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和污水处理达标。
二、领导分工和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领导分工
张海峰: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主持全局工作
杨永胜:住建局副局长 分管城建股、村镇股
马新华:住建局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市政维护站、供热燃气办
乌力吉:住建局副局长 分管质监站、安监站、工程股、执法室、人防办
李振园:局长助理、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
(二)股室设置和职能职责
1、综合办公室
1)负责各种文件的起草以及普通文稿的审改;
2)承办本局会务工作;
3)负责政治思想工作,抓好政治、业务学习;
4)负责文件收发及对外宣传协调联络工作;
5)对信访工作进行及时的初步接洽;
6)负责本机关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组织购买、保管、供应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
7)组织机关档案管理的细节工作;
8)负责机关卫生、后勤保障等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10)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11)负责机关纪律检查日常工作。
2、城建股
1)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
2)协调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道路、园林、城建监察等工作;
3)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
4)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初步审查及有关工作;
5)参与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3、安监站
1)根据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我旗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我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监督规划。
2)组织开展我旗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的初审工作。
3)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
4)深入施工现场指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隐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人身安全隐患及逾期不整改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对监督的工程及时组织考核验收。
5)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实施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本辖区内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7)掌握本辖区建筑安全生产与安全监督处理动态,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8)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安监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对成绩优异者应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应予严肃查处。
4、质监站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和规定。
2)统一管理和规划全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试验工作,组织各施工企业专职施工技术员的业务技术 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论证体系。
3)督促协调有关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处理,对疑难质量问题进行仲裁,接受司法部门或有关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纠纷或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4)参与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审核其质量检验方法及规定。
5)定期或不定期在全旗范围内进行质量检查,受监工程100%,随时了解和掌握全旗工程质量情况。
6)对每项工程的各个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行为情况,工程实体的质量,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的整理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7)开展全旗优良样板工程的推荐工作,逐步消灭工程质量通病。
8)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9)履行职责时,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范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5、工程股
1)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旗实际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2)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资格)管理。
3)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管理。
4)工程监理行业管理。
5)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的监督指导。
6)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对外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登记备案。
7)建筑工程报建、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审批、核发《施工许可证》。
8)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6、村镇股
负责农村牧区房屋保障、传统村落申报,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7、人防办
1)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制定建设工程人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办法;
3)负责人防易地建设审批。
8、供热办 燃气办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供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研究拟订具体政策、办法和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热源建设规模的审核把关;参与集中供热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供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按照节能环保的规定,对集中供热方式及供热设施技术进行审核把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供热专项资金的归集及使用政策;统一归结管理城市供热热源、热网建设及改造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测算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及热源建设费等标准。负责组织实施供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供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供热信访议案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全旗燃气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
制订并组织实施全旗燃气企业发展规划,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督促抽查燃气项目施工安装和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全旗燃气安全监管和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负责燃气企业(含工业自备气企业)的资质审查、申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负责组织并对燃气企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器具进行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对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燃气行业的违法违章行为,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9、市政维护站
负责本城区的城市道路、广告设施、桥梁、非工业性排水、污水处理和管道的维护,道路照明、广场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的管理工作。负责维护单位资质审核和城市道路范围的挖掘管理。指导规范城市建设中涉及少数民族文化的建筑、雕塑、造像等行为,优先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的建设。
10. 执法室
1)查处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调解建筑活动中的纠纷,处理工程建设领域社会投诉。
2)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建筑市场检查。组织工程建设领域的评优活动。
3)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负责建筑业、季报、年报等统计上报工作。
乌拉特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