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gaj/2021-1370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一、严禁工作日饮酒;
二、严禁在值班、执勤、备勤、出差及重大安保期间饮酒;
三、严禁在执法办案、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检查督导、考察调研、请示汇报、走访慰问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四、严禁以干部提拔、调动、退休、表彰奖励、庆典庆功等为理由聚众饮酒
五、严禁组织或参加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等违规宴请饮酒;
六、严禁在工作场所、单位宿舍和内部食堂等警营内,以及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七、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重大外事活动确需饮酒的,须按一事一审批原则,由承办单位列明事由、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等按级呈报各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上酒。
对违反规定饮酒的,一律先予停止执行职务;对酗酒滋事的,一律先予以紧闭;对因教育管理不到位违规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领导,一律先予以免职。同时,视情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公安机关民警、事业编人员、职工、警务辅助人员等。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