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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hq_byqdmsm/2022-02318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巴音前达门苏木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05
乌拉特后旗巴音前达门苏木权力清单
发布单位:巴音前达门苏木 发布人:兰梦瑶 发布时间:2022-04-05 点击量:0 字体:

乌拉特后旗巴音前达门苏木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业务指导部门

基本流程

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2

农村居民宅基地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3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4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5

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受理→审查(需现场查验)→决定→送达

6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7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8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9

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0

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林业主管部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1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2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许可

行政许可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4

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民政部门

结、离婚登记为: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撤销登记为: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15

城乡低保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民政部门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1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民政部门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17

城乡临时救助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民政部门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18

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民政部门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19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20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他造成士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21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22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23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24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25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26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27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28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29

对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30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31

对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32

对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莱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有关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33

对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34

对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35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36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37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行

38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核→集体讨论→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39

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0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1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2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核→集体讨论→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3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扑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核→集体讨论→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4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5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6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7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8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以及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9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0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1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2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3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怯》第五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4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矿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5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6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河道主管机关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7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河道主管机关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8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河道主管机关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9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河道主管机关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0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1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2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3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类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4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5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6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7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8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9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本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70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71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旗县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72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73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74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75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76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77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78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79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80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81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82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83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84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85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86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87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88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爱卫会办公室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89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爱卫会办公室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90

对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爱卫会办公室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91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及道路运输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巴音前达门苏木人民政府

旗县(市、区)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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