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hq_yjglj/2022-03231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5-24 | 发布日期 | 2022-05-24 |
乌拉特后旗应急管理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规范性文件的治理,确保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实体内容的合法有效,推进依法行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和备案,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应急管理局为履行行政治理职能,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下发的, 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内容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用语简洁准确,具有操作性。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统一治理、分工负责:
(一)各股室、站所按照职责,负责业务范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包括提出打算、制定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有关的送审材料等。规范性文件的草稿及有关材料应送政策法规股审核。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打算的编制、送审稿的审核,以及公布稿上报备案等。
(三)局办公室在负责公文的审核把关时,认为公文属规范性文件的,转政策法规股合法性审核。
第五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其要紧职责是:
(一)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情形进行审查;
(二)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各部门的矛盾进行协调;
(三)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册登记和治理;
(四)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治理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需要与有关部门和谐或者征求意见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采纳书面形式,必要时采纳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和听证会的形式。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一个股室为主起草,有关股室 站所配合共同提出草案。
第八条 起草股室应当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和对送审稿的说明。送审稿经起草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审核。起草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的依据,所要解决的咨询题以及采取的要紧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咨询题等情形作出说明。有关背景材料要紧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资料等。
第九条 送审稿由政策法规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符合《立法法》的原则,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行政机关的职能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是否征求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是否还存在重大分歧意见;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能够退回起草处室: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立法草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送审稿、起草说明及有关背景材料15日内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规定的, 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局办公会审议;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出退审意见,退起草处室修改。
第十二条 未经政策法规股审核同意的,局办公会对规范性文件不予审议。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局长签发,并应以局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股将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册登记、归档,并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旗司法局备案。备案时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备案报告,同时附正式规范性文件文本1份。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进行审查。对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由旗应急管理局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