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hq_ybj/2022-04885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4-12 |
关于旗人大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的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闫天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对您提出的“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没有办理医保定点手续”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系统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 10号)要求,按照“平等自愿,公开透明,宽进严出,竞争有序”的原则,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进行优化,具体事宜如下:
一、申报条件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可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二、申报材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原件(至少有1名)。
三、申报流程
医药机构依规提交申请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及核验,符合条件的,即时与其签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四、注意事项
(一)提交申报材料人员应为本医药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医药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签订协议需加盖医药机构公章及法人章。
(三)因违反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规定被终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在终止期限内不可重新申报定点,也不可变更医药机构名称后申报。
最后,感谢闫天俊代表对我旗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同时也欢迎人大代表对我局的工作进行监督。
联系人:田慧民
联系电话:0478-4615675
乌拉特后旗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