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zrzyj/2022-06577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16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
单位:巴彦淖尔市自然资源局 | ||||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