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sjj/2022-0661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审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9-16 |
各股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审审发〔2020〕63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局审理委员会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理委员会成员
审理委员会由领导班子、各业务股股长、副股长组成。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
二、其他事项
(一)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审理会议,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授权分管法规审理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对未列入审计项目计划、临时交办审计事项或其他不需要召开审理会议的审计事项,经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分管副局长审签,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简化程序办理。
(二)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审理会议。因故确实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加。
(三)审计组组长、主审列席本审计项目的审理会议,其他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须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四)审理会议对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事项、重要审计信息的主要内容及复核审理意见进行审定,重点审定复杂疑难问题以及与审计对象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等。
(五)参加会议的审理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形成会议决定。每位审理委员对提交会议审理的审计项目进行现场打分,由法规审理股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方法,加权平均计算得分,现场公布,其所有项目评分结果将作为年度评优或者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法规审理股负责审理会议的组织工作,各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会议决定分别起草会议纪要,由法规审理股审核后,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由其授权的分管审理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后遵照执行。
(七)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理会议纪要或者审理意见书,修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等,送法规审理股审核、办公室核稿后,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发;对未召开审理会议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信息的签发顺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审计决定作出罚款数额达到听证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八)复核审理意见书、审理会议纪要应当连同审计项目的其它材料一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九)相关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乌拉特后旗审计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