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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hq_sfj/2022-07329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0-14
一批罚款事项取消和调整了!
发布单位:司法局 发布人:同力嘎 发布时间:2022-10-14 点击量:0 字体:

一批罚款事项取消和调整了!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决定》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取消和调整上述罚款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53个罚款事项,共涉及修改11部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20部部门规章。为了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国务院将继续组织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应当清理的罚款事项,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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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答记者问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介绍下出台《决定》的背景?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执法的重要指示要求,不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和质量,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务院部署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5月以来,司法部组织国务院部门清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规定,第一批清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罚款规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决定》,于2022年7月2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问:《决定》的内容有哪些,取消和调整多少个罚款事项?  答:《决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和调整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包括公安部1个、交通运输部12个、市场监管总局16个;调整24个罚款事项,包括交通运输部19个、市场监管总局5个。《决定》还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二是对相关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三是对替代监管措施提出了原则要求,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问:罚款取消之后,如何进行监管,以避免风险?  答:《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但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针对这些事项,《决定》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对于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纳入日常监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避免重复罚款。  三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由有关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4.《决定》调整了24个罚款事项,这些事项是怎么调整的,有什么考虑?  答:调整这24个罚款事项的主要方式是下调罚款数额。落实这些调整措施,要把握三个重点。  一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罚款规定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获利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损害、裁量权的规范、预防作用的发挥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  二是严格遵守立法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只设定了罚款,而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幅度或者数额的,部门规章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只对违法行为设定了其他行政处罚,而没有设定罚款的,部门规章不得增设罚款,要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可以依法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设定罚款。  三是科学确定罚款数额。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设定一定倍数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要加强协调衔接,避免相互冲突。  5.问:《决定》实施的意义?今后如何规范罚款的实施?如何确保《决定》真正落实?  答:《决定》的实施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有利于惠企利民,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有利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这里就罚款的实施和《决定》的落实再强调四点。  一是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司法部将配合财政部做好有关工作。  二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在法定幅度外减轻罚款。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不敢适用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删除了“依法”,这也是在引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形。有一些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较弱,违法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改正,尽管也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必一律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近年来,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出台“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在“免罚”“轻罚”清单里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也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减轻、免予处罚规定。  四是加强监督,确保《决定》落实到位。本次清理采取“先决策,后改法”的方式,为了确保《决定》真正落地,《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提出了时间要求。司法部将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有关行政法规立法工作,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保证罚款规定按照《决定》要求修改到位,从源头上规范罚款。有关规定修改后,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让罚款清理的成果实实在在惠及企业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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