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mzj/2022-0768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0-20 |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区社会组织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4年1月6日
为规范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保障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定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的暂行办法。
贯彻“统一登记、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充实基层”原则,降低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着眼加强社会治理和群众需求,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直接登记后不涉及后续服务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职能分工做好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从其规定。
直接登记对象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达到登记条件且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直接登记;暂时达不到条件,发起人申请备案的,旗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
(一)允许同一行政区域内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近或相似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或者按照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服务类型设立。
(二)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三)法人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法人执照、主营业务属于拟成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单位。自然人发起人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凝聚力的公民。
(四)发起成立社会团体会员必须在本级行政区域具有广泛的覆盖性和代表性。发起人应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区域性和影响力。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活动经费来源,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或从业人员。
盟市、旗县(市、区)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适当降低条件。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其中以“研究院”冠名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主导业务技术领域的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拟成立的社会组织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出具《社会组织民称核准通知书》和《社会组织验资通知书》;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登记管理机关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三)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登记决定。准予成立登记的,应当发放行政许可书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登记证书仍使用由民政部制定的标准式样,业务主管单位一栏标注“直接登记”字样。
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征询函。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四)社会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后,需在2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三)非居民住宅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的要有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协议,人员密集型社会组织需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验资报告,资金来源证明及捐资承诺书;
(五)《法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备案表》、《内设机构备案表》、《会员名单》、单位会员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六)申请设立社会团体及基金会还应提交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及会员名册。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交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及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一)盟市、旗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直接登记办法。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自治区民政厅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