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lyhcyj/2022-08602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11-08 |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更好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促进牧草休养生息,恢复草原植被,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好北方靓丽风景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结合内政办发〔2022〕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范围适用于在乌拉特后旗境内天然草原上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开展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发展理念为指导,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深刻认识实施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的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研究总结前两轮草原奖励补助政策的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监管、加强协作,有效增加植被覆盖率和牧草多样性,努力实现城乡牧区生活稳定、生态好转,生活宜居。
第二条 具体目标。按照自治区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要求,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引导农牧户合理配置载畜量,优化配置畜群结构,以自治区草原勘测规划设计院核定的载畜数量,科学合理利用草原,依法履行保护草原、建设草原义务,促进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积极有效打击违法占用草原林地、违法开垦草原林地、违法污染草原林地行为,遏制草原恶化势头,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草原保护制度,促进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统筹区域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建设北疆绿色生态屏障;二是坚持守住底数,稳步提高的原则。在国土三调认定我旗天然牧草地2643万亩的基础上,保持不低于85%的基本草原核定面积基数,持续加大草原保护和建设力度,力争到2025年,草原退化趋势完全遏制,并确保新增天然牧草地面积200万亩以上,年度平均牧草产量达到每亩干草18公斤以上,植被覆盖度达到22%以上,生态环境逐年向好;三是坚持合理分区,科学利用的原则。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修复为主的方针,合理划分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四是坚持管控结合,协调推进的原则。要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充分调动政府指导、苏木镇执行、相关行业监管及法制部门严格执法的积极性,依法查办在本轮草原补奖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法破坏草原和违反禁牧休牧与草畜平衡政策的行为,形成合力,为草原生态环境的持续好转保驾护航。
第四条 乌拉特后旗第三轮草原奖补在第二轮的基础上,继续实施草畜平衡和禁牧政策。总结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努力开拓实现环境治理与牧民致富两不误,生态改善与经济发展双提高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
第五条 维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经济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第六条 要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草原者负责赔偿的制度。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积极转变养殖方式,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及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和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有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八条 积极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与政策解读,增强全社会各阶层群众爱护草原、依法保护草原意识。畅通区统筹、市指导、旗监督、苏木镇管理、嘎查村具体实施的渠道与机制,上下联动、统筹监管。对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九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任务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并公布我旗适宜载畜量等工作。
第十条 各苏木镇原则上按照草畜平衡区面积每15万亩配备一名专职草原管护员、彻底禁牧区面积每50万亩配备一名专职草原管护员的原则,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旗林草局、农科局、综合执法局继续在上一轮联合聘用40名管护人员的基础上,各苏木镇再次自主聘用管护人员100名,工资每人每年3.6万元,140名管护人员每年开支504万元,全部给予购买“五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旗财政部门保障草原专职管护人员工资、五险及管护经费,资金使用具体安排:旗直部门及各苏木镇聘请的草原管护员工资,统一由旗林草局发放;根据草原管护面积、地类条件、管护难易程度的不同,安排必要管护经费给各苏木镇统筹支配(其中包括各司法所协助开展草原补奖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经费1万元),主要用于执法工作经费开支。具体为:前达门苏木20万元/年、潮格镇20万元/年、获各琦苏木20万元/年、呼和镇13万元/年、巴音镇13万元/年、乌盖苏木13万元/年。
具体费用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一是上一轮草原补奖结余资金;二是实施本轮草原补奖过程中的扣罚资金;三是自治区、市、旗三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执法监督主体(举报电话:0478—4615955),每年6月份、12月份组织苏木镇、嘎查村对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载畜量进行抽检,抽检率达70%以上,结果公示并报旗农科局。各级执法大队在开展执法工作过程中收缴的罚没款,旗财政应当全部、及时地划归综合执法部门或相应苏木镇,以利于其更好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各苏木镇是草原补奖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嘎查委员会对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各嘎查委员会应当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让牧户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并纳入本嘎查的村规民约,使禁牧减畜工作成为广大牧民的自觉行动。要建立起牧户诚信档案,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时代风尚。对积极配合、认真执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户,要进行奖励并优先安排草原生态修复项目。
第十四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为更好的分配好、发放好我旗本轮草原补奖资金,提供科学合理的分区方案和基础数据支撑。要根据乌拉特后旗的具体情况,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勘测规划院公布的具体技术指标科学划定。
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规划设计院提供的数据,结合我旗实际情况,本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工作依据不同草场类型,载畜量分别为:一等草场山地草场,30亩养一只羊单位;二等草场丘陵结合地带,40亩养一只羊单位;三等草场平原结合地带,50亩养一只羊单位;四等草场为平原草场以及到荒漠草场的过渡段,65亩养一只羊单位;五等草场为荒漠及戈壁草场,80亩养一只羊单位。
第十五条 我旗本轮实施的草原补奖总面积为3594.2万亩,比上轮3644.4万亩少50.2万亩。主要是对上一轮已征占用草原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家公益林叠加的草原面积等进行了剔除。具体剔除面积包括:(一)国家公益林面积33.15万亩;(二)征占用草原林地及国家收储地涉草原面积7.7万亩;(三)草原转为耕地面积9.35万亩。
第十六条 呼和温都尔镇乌兰哈哨嘎查所属草牧场、 呼和温都尔镇红旗村所属草牧场、撤乡并镇后隶属于乌盖苏木巴音塔拉嘎查的原巴音乌素嘎查所属草牧场涉及范围,因未确权到户,不符合《指导意见》关于“最小单元为承包到户地块”的描述,没有固定的经营主体,无法兑现奖惩责任,故原则上建议全部执行彻底禁牧政策。
撤乡并镇后隶属于乌盖苏木巴音塔拉嘎查的原莫林嘎查所属草牧场,已确权到户范围可自愿申报享受禁牧休牧与草畜平衡政策,未确权到户范围原则上建议执行彻底禁牧政策。
第十七条 为更好地发挥牧区群众守边固边积极性,保护“乌拉特后旗戈壁红驼”这一独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稀有物种,属于各嘎查集体所有的、享受国家禁牧政策的草牧场,如果属于壮大集体经济的需要可以饲养。
这些集体禁牧草场饲养的红驼,需全部佩戴电子可追溯耳标,并保持在草畜平衡核定数据内,同时必须具有旗人民政府批复的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 我旗载畜数量按照羊单位计算。具体折合数据为:骆驼折合7个羊单位、马折合6个羊单位、牛折合5个羊单位、驴骡折合3个羊单位、绵羊山羊折合1个羊单位,3个当年仔畜折合1个成年畜。其余牲畜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 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勘测规划院公布的适宜载畜量和年度牧草产量等具体技术指标,我旗本轮全部确权草原确定采用近三年平均牧草产量和适宜载畜量作为此次草原补奖基数。通过核算,我旗天然确权草原冬季适宜载畜53.49万只羊单位,加补饲饲养的15.96万只羊单位,全年确权草原冬季适宜载畜69.45万只羊单位。
第二十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生态环保理念,坚决执行“禁牧区彻底禁牧、无家畜采食,草畜平衡区保持饲草与家畜采食动态平衡”的政策。禁牧户与草畜平衡户必须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书,严格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相关责任。责任书一经签订,在本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期内不得变更(国家投资实施的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除外),同时政策实施期内不允许流转。
第二十一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旗人民政府要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细化考核指标,将工作做实做细,严格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与水平,要全面推行给牲畜佩戴统一的无线电子可追溯耳标。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或禁牧责任书的留守牧户,一律按照草畜平衡户对待。
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10%或者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扣罚20%—30%的补奖资金;
对超载50%的,且一年内不能整改到位达到草畜平衡的,扣发下一年度草原补奖资金;
连续两年在彻底禁牧区或休牧期放牧或草畜平衡区超载过牧的,一经核实,扣发本轮剩余年度全部应该享受的所有草原补奖资金;
因掠夺性放牧造成草场严重破坏,经警告、处罚后仍屡教不改的,可解除承包合同,直至将草牧场收归集体所有。对其超载过牧、抢牧滥牧破坏草原的放牧行为,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牧户牲畜饲养数量以实际存栏头数为依据,执法人员在彻底禁牧区或休牧期查到未佩戴电子可追溯耳标的牲畜,一律按照无主畜对待。
针对牧户谎报瞒报、不如实上报牲畜头数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被核实查到的,按照其违法地点是禁牧区或草畜平衡区放牧牲畜,分别给予认定并进行处罚。
对于查获不给佩戴耳标、不主动认领的牲畜,对其违法行为30天内不交罚款者,牲畜按照无主畜归集体所有;对主动认领牲畜并佩戴耳标补交罚款者,扣除牲畜寄养与管理费后,牲畜归还养殖户。
第二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5日内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由此而造成的违法放牧行为,视进入违法放牧的草原是禁牧区还是草畜平衡区对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过程中,纪委监委要加大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立案查处、强制执行等工作。涉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三)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监督管理制度由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制度如与《内蒙古自治区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冲突之处,严格执行《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