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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hq_hgqsm/2022-09369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获各琦苏木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1-22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获各琦苏木 发布人:萨其日 发布时间:2022-11-22 点击量:14 字体: 大 中 小

乌拉特后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更好地 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促进牧草休养生息,恢复草原植被,保 护生态环境,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内蒙古自 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结合内政办发〔2022〕6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指导意?》(以 下简称《指导意?》)及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范围适用于 在乌拉特后旗境内天然草原上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开展 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保 护和系统化治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 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 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和保 护生态环境,深刻领会和认识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 紧迫性、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总结经 验、克服困难,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监管、加强协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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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增加植被覆盖率和牧草多样性,让乌拉特后旗天更蓝、山更绿、 水更清。走出一条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水平提高相辅相成、相得 益彰,共同推进的路子,努力实现全旗城乡牧区生活稳定、生态 好转、生活宜居。
第二条 具体目标。按照自治区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要求, 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引导养殖户合理配置载畜 量,优化配置畜群结构,以自治区草原勘测规划设计院核定的载 畜数量,科学合理利用草原,依法履行保护草原、建设草原义务, 促进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积极有效打击违法占用草原、违法 开垦草原、违法污染草原的行为,遏制草原恶化势头,促进经济 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项草原保护制度,促进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好 转,统筹区域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建设北疆绿色生态屏障;二 是坚持守住底数,稳步提高的原则。依国土三调认定全旗天然牧 草地面积 2643 万亩为基础,保持 90%以上的基本草原核定面积 基数,持续加大草原保护和建设力度,力争到 2025 年,草原退 化趋势完全遏制,并确保新增天然牧草地面积 200 万亩以上,年 度平均牧草产量达到每亩干草 18 公斤以上,植被覆盖度达到 22% 以上,生态环境逐年向好;三是坚持合理分区,科学利用的原则。 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 然修复为主的方针,合理划分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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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四是坚 持管控结合,协调推进的原则。强化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 充分调动政府指导、苏木镇执行、相关行业监管及法制部?严格 执法的积极性,依法查办在本轮草原补奖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法 破坏草原和违反禁牧休牧与草畜平衡政策的行为,形成合力,为 草原生态环境的持续好转保驾护航。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四条 乌拉特后旗第三轮草原奖补在第二轮的基础上,继 续实施草畜平衡和禁牧政策。总结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努力开 拓实现环境治理与牧?致富两不误,生态改善与经济发展双提高 的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
第五条 维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 推动草原畜牧业经济与草原生态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第六条 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的 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草原者 负责赔偿的制度。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积极转变养殖方 式,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及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和加快 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 轻草原承载压力,有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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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积极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与政策解 读,增强全社会各阶层群众爱护草原、依法保护草原意识。畅通 区统筹、市指导、旗监督、苏木镇管理、嘎查村具体实施的渠道 与机制,上下联动、统筹监管。对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 限等,各苏木镇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破坏或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九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 牧休牧任务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并公布我旗适宜载 畜量等工作。
第十条 各苏木镇原则上按照草畜平衡区面积每 15 万亩配 备一名专职草原管护员、彻底禁牧区面积每 50 万亩配备一名专 职草原管护员的原则,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 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 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
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旗林草局、农科局、综合执法局继续在上一轮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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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聘用 40 名管护人员的基础上,各苏木镇再次自主聘用管护人 员 100 名,工资每人每年 3. 6 万元,140 名管护人员每年工资 504 万元,全部给予购买“ 五险” 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旗财政部?保障草原专职管护人员工资、五险及管护经费, 资金使用具体安排:旗林草局、农科局、综合执法局及各苏木镇 聘请的草原管护员工资,由旗林草局统一发放;根据草原管护面 积、地类条件、管护难易程度的不同,安排必要管护经费给各苏 木镇统筹支配(其中包括各司法所协助开展草原补奖矛盾纠纷调 解工作经费 1 万元),主要用于执法工作经费。具体为:巴音前 达?苏木 20 万元/ 年、潮格温都尔镇 20 万元/ 年、获各琦苏木 20 万元/ 年、呼和温都尔镇 13 万元/ 年、巴音宝力格镇 13 万元/ 年、乌根高勒苏木 13 万元/ 年。
具体费用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一是上一轮草原补奖结余资 金;二是实施本轮草原补奖过程中的扣罚资金;三是自治区、市、 旗三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苏木镇是草原补奖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和监 督各嘎查委员会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
第十三条 各嘎查委员会应当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 传教育和日常监管,让牧户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并纳入本嘎查的 村规?约,使禁牧减畜工作成为广大牧?的自觉行动。建立起牧 户诚信档案,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时代?尚。对积极配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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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牧户,进行奖励并优先安排草原生态 修复项目。
第十四条 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旗农牧业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执法监督主体 (举报电话:0478—4615955),每年 6 月份、12 月份组织苏木 镇、嘎查村对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载畜量进行抽检,抽检率达 70%以上,结果公示并报旗农科局。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各苏 木镇综合执法局在开展执法工作过程中收缴的罚没款,旗财政全 部、及时地划归综合执法部?或相应苏木镇,以利于其更好的开 展工作。
第三章 数据核定
第十五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为更好的分配好、发放好我旗本 轮草原补奖资金,提供科学合理的分区方案和基础数据支撑。要 根据乌拉特后旗的具体情况,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勘测 规划院公布的具体技术指标科学划定。
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规划设计院提供的数据,结合我旗实 际情况,本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工作依据不同草场类型,载 畜量分别为:一等草场山地草场,30 亩养一只羊单位;二等草 场丘陵结合地带,40 亩养一只羊单位;三等草场平原结合地带, 50 亩养一只羊单位;四等草场为平原草场以及到荒漠草场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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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渡段,65 亩养一只羊单位;五等草场为荒漠及戈壁草场,80 亩 养一只羊单位。
第十六条 乌拉特后旗第三轮实施的草原补奖总面积为 3594. 2 万亩,比上轮 3644. 4 万亩少 50. 2 万亩。主要是对上一 轮已征占用草原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家公益林叠加的草原面积等 进行了剔除。具体剔除面积包括:(一)国家公益林面积 33. 15 万亩;(二)征占用草原林地及国家收储地涉草原面积 7. 7 万亩; (三)草原转为耕地面积 9. 35 万亩。
第十七条 呼和温都尔镇乌兰哈哨嘎查所属草牧场、呼和温 都尔镇红旗村所属草牧场、撤乡并镇后隶属于乌盖苏木巴音塔拉 嘎查的原巴音乌素嘎查所属草牧场涉及范围,因未确权到户,不 符合《指导意?》关于“ 最小单元为承包到户地块” 的描述,没 有固定的经营主体,无法兑现奖惩责任,原则上建议全部执行彻 底禁牧政策。
撤乡并镇后隶属于乌盖苏木巴音塔拉嘎查的原莫林嘎查所 属草牧场,已确权到户范围可自愿申报享受禁牧休牧与草畜平衡 政策,未确权到户范围原则上建议执行彻底禁牧政策。
第十八条 为更好地发挥牧区群众守边固边积极性,保护“ 乌 拉特后旗戈壁红驼” 这一独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稀有物种,属于 各嘎查集体所有的、享受国家禁牧政策的草牧场,如果属于壮大 集体经济的需要可以饲养。
上述属于集体禁牧草场饲养的红驼,必须全部佩戴电子可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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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溯耳标,并保持在草畜平衡核定数据内,同时必须具有旗人?政 府批复的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全旗载畜数量按照羊单位计算。具体折合数据为: 骆驼折合 7 个羊单位、?折合 6 个羊单位、牛折合 5 个羊单位、 驴骡折合 3 个羊单位、绵羊山羊折合 1 个羊单位,3 个当年仔畜 折合 1 个成年畜。其余牲畜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条 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勘测规划院公布的适宜载 畜量和年度牧草产量等具体技术指标,乌拉特后旗第三轮全部确 权草原确定采用近三年平均牧草产量和适宜载畜量作为此次草 原补奖基数。通过核算,全旗天然确权草原冬季适宜载畜 53. 49 万只羊单位,加补饲饲养的 15. 96 万只羊单位,全年确权草原冬 季适宜载畜量为 69. 45 万只羊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生态环保理念,坚决 执行“ 禁牧区彻底禁牧、无家畜采?,草畜平衡区保持饲草与家 畜采?动态平衡” 的政策。禁牧户与草畜平衡户必须签订禁牧和 草畜平衡责任书,严格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相关责任。责任书 一经签订,在本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期内不得变更(国 家投资实施的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除外),同时政策实施期内不允 许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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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 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 牧区、休牧期放牧。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已纳入旗 人?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苏木镇一定要细化考核指标, 将工作做实做细,严格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旗直相关单位和各苏木镇应当充分运用现代 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 理能力与水平,要全面推行给牲畜佩戴统一的无线电子可追溯耳 标。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或禁牧责任书的留 守牧户,一律按照草畜平衡户对待。
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 10%或者在禁牧区、休牧期放 牧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扣罚 20%—30%的补奖 资金;
对超载 50%的,且一年内不能整改到位达到草畜平衡的,扣 发下一年度草原补奖资金;
连续两年在彻底禁牧区或休牧期放牧或草畜平衡区超载过 牧的,一经核实,扣发本轮剩余年度全部应该享受的所有草原补 奖资金;
因掠夺性放牧造成草场严重破坏,经警告、处罚后仍屡教不 改的,可解除承包合同,直至将草牧场收归集体所有。对其超载 过牧、抢牧滥牧破坏草原的放牧行为,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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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牧户牲畜饲养数量以实际存栏头数为依据,执
法人员在彻底禁牧区或休牧期查到未佩戴电子可追溯耳标的牲 畜,一律按照无主畜对待。
针对牧户谎报瞒报、不如实上报牲畜头数的行为,在执法过 程中被核实查到的,按照其违法地点是禁牧区或草畜平衡区放牧 牲畜,分别给予认定并进行处罚。
对于查获不给佩戴耳标、不主动认领的牲畜,对其违法行为 30 天内不交罚款者,牲畜按照无主畜归集体所有;对主动认领 牲畜并佩戴耳标补交罚款者,扣除牲畜寄养与管理费后,牲畜归 还养殖户。
第二十六条 擅自移动或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镇人 ?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15 日内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 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由 此而造成的违法放牧行为,视进入违法放牧的草原是禁牧区还是 草畜平衡区对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镇人?政 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 100 元的罚 款。在禁牧区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镇人?政府责令改正, 并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 120 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过程中,纪委监委要加大对 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司法部?要积极配合开展立案查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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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等工作。涉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责任 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 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三)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监督管理制度由乌拉特后旗人?政府负责解 释。本制度如与《内蒙古自治区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冲 突之处,严格执行《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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