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yjglj/2022-10966 |
效力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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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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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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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12-14 |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全区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和机械制造等五大高危行业(以下简称五大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五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和辅助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的作用,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为目标,按市场运作方式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强化预防优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引导加强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科技推广应用,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机械制造等五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全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到2022年底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到2023年底,形成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有力、市场规范高效、监督评估严密的工作体系。本方案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按照保险合同取得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承保服务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3.配备一定数量与所从事服务行业领域相符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保险机构可以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以增强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能力,共保方式不得具有竞争排他性,共保体应与其他保险公司开展自由公平竞争,不得以分割或分配市场份额等方式破坏公平竞争。投保主体与保险机构就投保项目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保险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后出具相应保单。内蒙古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发布全区五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的示范性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机构应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条款费率有关规定进行报备。国家发布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后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费率调整根据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投保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投保单位配合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等因素综合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保险金额,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对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赔偿保险金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1年。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注销解散外,不得退保或延迟续保。1.费用提取。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签单保费15%的比例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资金,建立专门台账,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在保险合同期内用完,不得挪用、挤占、转存。 2.服务内容。保险机构应当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及频次,并保证事故预防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有效降低投保单位安全风险。事故预防服务内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第5条执行。3.服务要求。承保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由保险机构的自治区分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将事故预防服务资金一定比例,重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方面。投保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但保险公司开展的事故预防服务不能替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应对投保单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当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并可以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4.报送要求。保险机构自治区级分公司每年3月底前要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总体方案,报自治区及盟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7月底前,保险机构要将上半年承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支出及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等情况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汇总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5.档案管理。保险机构应当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文档资料,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应归档的文档资料包括保险合同、服务方案、服务记录、委托服务合同、服务费用台账、投诉处理记录和年度评估报告等。保险机构应确保服务档案真实完整,至少保留5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保险机构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款,并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并及时上门提供理赔服务。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区范围内五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计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支。中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依法接受自治区和所在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尚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周期内的,保险合同到期后按照本方案执行。(二)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不得恶意低价承保或不足额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保险保障需求的保障补充型保险产品,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保险保障服务。(三)第三方机构。保险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关行业领域专业能力和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要在制定示范性保险条款和费率、约束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发挥作用。(四)政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保险机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理赔服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本地区五大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保尽保。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各地应当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二)强化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应急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责令退出本地区承保机构范围。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推进信息共享。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统一数据标准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全过程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维护。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四)建立评估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应每年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开展1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单位满意度、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保险机构应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上报年度评估报告,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保险机构应针对年度评估、回访、投保单位投诉、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持续提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向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条款费率、理赔流程、事故预防服务和经典案例,共同营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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