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hq_zfb/2023-01546 | 效力属性 |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6-13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各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教育公平、优化教育结构,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民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乡村振兴局 总工会 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的通知》(内教办发[2021]1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内财教[2022]99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7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21]166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调整完善乌拉特后旗学生资助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推进教育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对完善我旗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有效保障教育公平,特别是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减免保教费政策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减免保教费资助对象是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减免保教费A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B、C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减免保教费资金所需资金由旗本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差额部分;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低于资助标准的,按保教费收费标准据实补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和自治区义务教育“两免两补”政策。
统一实施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两补”政策(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义务教育寄宿生补助住宿费)。
免除学杂费政策通过补助学校公用经费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牧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按照年生均215元补助取暖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取暖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学习民族语文的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蒙古语词典》,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免费提供盟市规定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盟市财政承担。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寄宿学生的60%测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按非寄宿学生的20%测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执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的50%部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350元、初中1620元执行,所需资金超过中央补助标准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寄宿生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元、初中12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2.对我旗所有正式注册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免费提供教辅用书和作业本。免费提供教辅用书、寒暑假作业小学平均每生每年120元、初中平均每生每年320元、作业本平均每生每年40元。免费提供教辅用书和作业本所需资金由旗本级财政承担并据实拨付结算。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1.免除普通高中学生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全旗所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免学杂费所需经费,国家规定部分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以及自治区出台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相关政策,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为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原蒙古语授课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2.国家助学金。
对全旗所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元一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30%测算,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比例分担。
3.免费提供作业本。
对我旗所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元,所需资金由旗本级财政承担。
4.对寄宿生补助住宿费。
对我旗所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寄宿生补助住宿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元,所需资金由旗本级财政承担。
(四)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
1.2018-2020年入学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读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2018-2020年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2018年之前入学的在读学生)。
资助标准: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10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4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10000元,果计资助不超过30000元。
2.2021年及以后年度入学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1、大学新生: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2.在读学生:2021年以后年度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2021年之前入学的在读学生)。
资助标准: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6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24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6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18000元。
同时具备低保、孤儿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学校、幼儿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评审,严把资格审查关,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助资金,同时,严禁借发放资助资金之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强化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预算,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发放等全过程管理,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能及时得到资助。
(四)加强监督检查。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监督资金落实情况。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乌拉特后旗党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附件5乌拉特后旗发展教育脱贫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乌党办发[2016]66号)、《研究提高中小学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事宜》(旗政府专题纪要[2017]43号)、《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扶困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0]54号)、《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普通高校新生奖助学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4]96号)同时废止。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