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mzj/2023-0376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31 |
乌拉特后旗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 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其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坚持程序规范、手续简化、快捷便民,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四)阳光救助。坚持救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强化监督手段,确保临时救助在阳光下运行。
二、 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救助金额根据困难程度,每年可一次性给与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报旗民政局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触电、矿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受抢劫、盗窃被歹徒袭击等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仍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
(四)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
(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隐瞒、拒绝提供真实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造成自身意外伤害的。
(四)家庭成员或个人有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不自食其力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性灾害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