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wjw/2023-0377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
关于授权乌拉特后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
中心为我旗《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机构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旗《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授权乌拉特后旗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我旗《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全旗范围内的《出生医学证明》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运输、发放、信息统计等具体事务。同时,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内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为乌拉特后旗人民医院,现发文予以公布。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流程申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地区使用或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擅自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向未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发放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乌拉特后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