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lyhcyj/2023-04473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和造林种草绿化工作。制定全旗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对造林情况及退耕还林项目进行监督核查。组织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组织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旗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警。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向市提出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拟订全旗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旗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旗级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
(八)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产业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拟订林草沙产业和经济林发展规划和林草沙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旗林草沙产业和经济林结构调整,负责林草沙和经济林产业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监督检查沙漠旅游、肉苁蓉和酿酒葡萄等经济林的栽培和加工利用,对森林生态旅游建设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木材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九)负责落实全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监督检查灾后治理及灾后植被恢复。必要时,可以提请旗应急管理局,以旗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指导全旗森林、草原、湿地相关行政执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旗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旗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和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旗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公益林保护建设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十二)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旗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全旗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旗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管理,承担宣传、保密、档案、督查、信访、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总支部、支部、纪检、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等工作。拟订全旗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部门预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财务保险核算管理、内部控制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股。拟订全旗国土绿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三)森林草原资源监督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苏木镇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和征占用林地审批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监督管理木材市场及其产品。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行政执法工作。拟订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利用进行管理审批。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组织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林业和草原、沙产业及经济林产业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旗林草沙产业和经济林结构调整,监督生态沙漠旅游,监督管理肉苁蓉、酿酒葡萄等经济林发展的加工利用。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承担依法行政、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草原安全生产。
拟订全旗草原生态保护监督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对各类征占用草原行为进行管理审批,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指导草原鼠兔病虫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配合科研院所完成草原技术项目的研究、试验、示范工作。承担全旗草原专业技术方面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交流等工作,完成全旗牧草草情监测工作。指导基层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
所属单位:
(一)乌拉特后旗西补隆林业管护中心
乌拉特后旗西补隆林业管护中心,保留乌拉特后旗西补隆林场全部职能,为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股级。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国有林场发展建设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各项林业和草原生产建设任务;草拟辖区内的林草发展综合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护森林草原和林地资源,做好护林、造林营林和林草防火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林草资源保护工作,利用现有林地资源积极开展生态营造林工程;承担做好辖区范围内天保和公益林补偿相关工作;完成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乌拉特后旗新红林业管护中心
新红林业管护中心(新红林场)始建于1974年。原归杭锦后旗管辖,1989年1月正式划归乌拉特后旗。新红林业管护中心为隶属于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的相当于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18年将苗圃纳入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苗圃交给中心管理,面积共60.59公顷。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国有林场发展建设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各项林业和草原生产建设任务;草拟辖区内的林草发展综合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护森林草原和林地资源,做好护林、造林营林和林草防火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林草资源保护工作,利用现有林地资源积极开展生态营造林工程;承担做好辖区范围内天保和公益林补偿相关工作;完成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相当于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草拟和实施全旗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规划、计划,为全旗林业生态建设和草原保护修复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工作;
2、承担引进和推广林业适用技术,对确定的林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组织开展经济林技术服务和经济林优良新品种引进繁育的试验示范工作;
3、参与拟定全旗农村牧区造林和草原保护修复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参与拟定全旗经济林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并指导服务;
4、草拟全旗封山、封滩育林,封沙育草和飞播造林规划和计划,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协助开展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防治工作;
5、承担全旗草原保护、建设、合理利用的技术推广和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全旗天然草原建设利用、人工草地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
6、草拟和实施全旗国有场圃的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计划和种苗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平衡种苗供求关系,开展全旗国有林场林业生产技术指导服务和育苗育种技术推广应用;
7、承担全旗林木种子优良品种引进、繁育、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做好种子资源的管理,开展优良树种和草种的选育,审核和推广运用工作;
8、承担全旗林业和草原鼠兔、病虫、毒草及其它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及防控检疫工作,对主要有害生物开展监测预警和检疫工作;
9、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规划和防治方案,建立测报体系,提高检疫水平,组织开展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治理和风险评估工作;
10、承担全旗林业和草原鼠兔、病虫和毒草防控和救灾农药、药械及车辆的保障供给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鼠疫的调查和防控工作;
11、指导开展全旗森林草原保险相关工作,协调开展报灾和理赔等相关工作;
12、组织林业和草原外援项目实施工作,按照上级林草部门要求,负责协调国际合作等相关事宜。
13、完成旗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监测中心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监测中心,相当于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承担全旗森林和草原资源监测任务,为编制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经营方案提供依据;
2、承担全旗的造林规划设计,编制全旗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林业区划,森林资源经营方案,编制全旗森林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3、承担全旗重点造林工程的总体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测监控,承担全旗工程造林和草原修复项目验收,为全旗林业和草原发展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4、指导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和经营档案,定期进行林草资源消长变化监测和统计,完成全旗森林资源档案年报、统计;
5、承担全旗森林草原、湿地水禽、沙化荒漠化、陆生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和古树名木等资源的动态监测评价工作;
6、编制全旗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协助审核采伐作业设计和伐区验收,负责各类林草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总体设计的监测和成果材料总结;
7、承担林业和草原资源信息系统数据建设维护和信息化工作;
8、完成旗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保护中心
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保护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主要职责
1、开展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水禽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技术和服务性工作;
2、承担全旗湿地水禽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普查,开展湿地水禽疫源疫病防控,编制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参与全旗范围内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沙漠公园、草原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和保护区的保护建设;
4、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建设,指导开展湿地和各类自然公园旅游开发工作;
5、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和森林生态效益、草原湿地等生态补偿工作;
6、承担森林草原生态保护、组织编制全旗天然林保护修复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发展规划,协助审核苏木镇、林场、保护区等有关部门公益林补偿年度实施方案;
7、开展全旗天然林保护修复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运行的评估和验收;
8、承担全旗护林员聘用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全旗森林草原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
9、完成旗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内蒙古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拉特后旗管理站
内蒙古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拉特后旗管理站,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1个,现有工作人员10名,其中林业正高级工程师2名、林业工程师5名、高级技师1名、技师1名、高级技工1名。
主要职责:一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湿地水禽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救助工作。二是草拟自然保护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各项建设保护科研项目,调查和保护自然地内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三是组织、协助开展自然保护地的科学研究工作。四是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的宣传教育。五是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地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等经营活动。六是协助开展保护区内林业草原、湿地水禽、陆生野生动植物生态补偿资金兑现工作。七是承担保护区内信息化建设。八是完成旗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