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sjj/2023-0523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审计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审计署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审计署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后,审计署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署办公厅负责受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职责为:
(一)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二)办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时的相关手续;
(三)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时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六)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和邮寄等费用;
(七)负责依申请公开其他事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审计署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中应当包括下列要件: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提高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建议申请人按申请信息的内容事先填写《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七条 向审计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下列渠道:
(一)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计署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在网上提交,还可以电子邮件附件发送至审计署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信箱(xxc@ audit.gov.cn)。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可采取邮寄、传真等函件方式发至审计署办公厅宣传处,并在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审计署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审计署办公厅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收到申请后,审计署办公厅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附注说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重新申请不受退回次数的限制。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审计署办公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审计署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审计署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以下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署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审计署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审计署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审计署办公厅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第十四条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清晰地了解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审计署编制并公开《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审计署申请提供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审计署提供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审计署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审计署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审计署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计署已作出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但应同时告知答复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审计署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仅限于审计署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审计署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书写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审计署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采取集体现场申请方式的,应推荐1到2名代表为主要申请人。审计署办公厅应从快予以答复。必要时,审计署举报中心办公室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务院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审计署办公厅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审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