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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whq_tjj/2023-05957 效力属性
发布机构 统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26
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发布单位:统计局 发布人:包雅琼 发布时间:2023-09-26 点击量:5 字体: 大 中 小

一、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结合国家《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局法制股负责组织协调全旗统计执法工作。

二、统计执法检查员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内蒙古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定期开展“双随机”抽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实行查办、送达、执行一包到底的工作制度。

六、统计执法检查应坚持定期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做到经常化。除统一部署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外,各专业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经常组织开展以检查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的统计执法检查和自查。

七、统计执法检查、自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开展专项统计执法检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成立检查领导机构,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检查人员。并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一般情况下要向被检查对象提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事项;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十、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统计执法检查证》,表明身份和说明检查的事项。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十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十三、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十四、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十四、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十五、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一)各企业、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各企业、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七)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十)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十三)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六、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十七、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上报上一级部门讨论决定。

十八、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十、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二十二、下列案件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旗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自治区、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二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县级、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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