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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教育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27
乌拉特后旗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发布单位:教育局 发布人:王春慧 发布时间:2023-09-27 点击量:1 字体:


 

 

 

 

乌拉特后旗教育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检查

一、抽查事项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检查

二、抽查对象产生方式

通过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获取

三、执法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通过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获取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检查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加工、留样、餐具消毒等工作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检查食材采购索证索票是否齐全。询问工作人员,现场检查食品包装上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是否存在食材变质、产品过了保质期等问题。

(二)检查方法

查看资料台账、实地核查

五、检查依据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14号令)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公示网址如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59.196.244.10:100/blspLicense/log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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