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sthjfj/2023-07360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8-10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7)罚字〔2023〕7号
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5552840227M
地址:乌拉特后旗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知政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交叉执法现场检查发现,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危废管理计划中申报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为烟灰,未将废机油、废弃的危废包装袋纳入危废管理计划,也未向我局进行申报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核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7)罚告字〔202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第33页违反其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的33序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年产生危废总量小于10吨的”,经案审委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