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sthjfj/2023-07361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8-11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7)罚字〔2023〕8号
巴彦淖尔市利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5MA0Q087U24
地址:乌拉特后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宁培杰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内蒙古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交叉执法现场检查发现,巴彦淖尔市利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8月建成开始打压试漏,2022年12月开始加料单釜调试运行。检查时,调试生产期间至今已超过6个月,未对相关设备进行泄漏检测和检查修复,并保存记录。
以上事实有《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7)罚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第46页石油化工企业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的55序中“未按规定每6个月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并保存记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第46页石油化工企业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的55序中“未按规定每6个月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并保存记录”,考虑到你公司违法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经我局案审委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