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hq_sthjfj/2023-07366 | 效力属性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分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8-18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巴环查扣字〔2023〕1号
当事人:张亚科
身份证号:410523198206017516
地址:乌拉特后旗呼和镇西717县道蚂蚁森林551号林17红柳北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一条农药中间体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且生产时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厂区西侧100米处的土坑内和厂区东南侧70米处的土坑内,废水坑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属于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反应釜、压滤机、锅炉、产品及生产库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 2023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院内,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3年8月17日